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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由心证的“亚类型”,印证证明模式已成为我国现阶段的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该模式的运作机理为真理(真实)融贯论、真理(真实)符合论、归纳逻辑与溯因推理,具有浓厚的逻辑理性的色彩.虽然该模式具有可靠性更高、便于把握与检验的优越性,但其出现了证明标准过高、注重证明的“外部性”而忽视了“内省性”、强调对事实的印证而忽略了对案件的“综观式验证”等诸多缺憾.为了弥补该模式的疏漏之处,应以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实质化改革为契机,从该模式的运作机理出发,通过逻辑法则与经验法则理性复归的方式,提高该模式的“逻辑理性”与“心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