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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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其第一个正式、全面、完善的官方文件,引导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领域,上升了一个新的高度,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来说是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如果以审判为中心,那么庭审程序的重要性也将有所提高,它们是审判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司法现状提出的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特殊意义是保障了审判的中心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取得一些进步。同时,我国诉讼制度还有着许多不足之处,因为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纷繁复杂的刑事诉讼,在全国每天每刻都在发生,制度并不能都完善,只能逐步补充。
  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6-0128-01
  作者简介:刘来军(1982-),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律硕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
  根据我们日常所熟悉的诉讼机构,在我国刑事诉讼机构分为三个环节其中包括侦查和审查起诉还有审判;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大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问题中,各司其职、分工明确,既要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帮助。为的就是防止权力变大,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所以这是符合中国国情,我国人口众多,每天的处理事项多的数不胜数,所以这三大机关能够提高效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当前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诉讼制度在不断地完善、不断地改革,坚持该诉讼制度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下去所以必须坚持,这是毋容置疑的。在实行三大机构相互制約相互帮助之初,过程并不理想,因为三大机构存在或多或少制约力度不足和配合方式冲突还有等多种问题产生。这些问题产生是因为审判程序夹在其中难以有效发挥制约作用。举个例子来说就是:如果公安局的办案人员在进行办案的过程中,关于审判制度认识不够,就会导致一些关键证据因为疏忽、认知不足而没有收集或者无意中破坏,还有就是选择性移送没有做到依法全部移送。如果想做到案件实施详细明白,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就要每个环节依法做到滴水不漏,如果稍有差池就会导致案件难度增加,甚至会影响最终判定结果,就好像上世纪的冤假错案频频出现。因为案件性质模糊、后果严重,导致重刑乃至死刑出现,冤枉了不少人,所以三大机构要依法办案,同时还要对于审判制度进行深刻了解,防止案件的证据不足。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的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是因为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实际成效,最终需要通过、也必须通过法庭审理来检验,法庭审理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审判,不得定罪,是刑事诉讼设置审判程序的根本目的和核心价值所在。如果以侦查或者审查起诉为中心,审判程序最终裁判的属性和功能势必无法发挥其主要作用。
  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
  此次审判制度的改革主要是以审判为中心,这次制度的改革与之前几次大有不同,改个方式也略有不同,这次改革方式都有关于司法。它的权职管理以及所有程序都有改观可以说是一次很重大性的改革。但是想要完成这一重大性的改革必须要考虑现实情况和完善手段,这样才能有条不紊的向前推进这一改革。有这样一层基石思想道路,就可以顺着这一思想道路而前进。而且可以初步将这一计划分为三部分,是以它的前景而划分的,同时也是三个目标,第一个目标要看到眼前,要在现在实行的刑事诉讼上的基础上,要改变一下审判方式,来加快整个审判过程和庭审,通过这一改革落实最终以审判为中心。第二个目标应该将司法改革进一步的完善,将职权问题加以改革,才能对以后的侦查工作有所利处。第三个目标也是比较长远的目标,应该将刑事诉讼法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便于更加完善适应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当然,实现这一改革与需要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接下来就第一目标既近景目标给予重点论述。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优化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制度,加强对各种法律诉讼的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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