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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儒家法中,常把刑罚时轻时重作为调节社会问题或矛盾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因而某一时期特定的刑罚往往标示法律的主要指向或目标。嘉道时期,鉴于京控案的急剧增加,在官方强化相关立法的同时,在司法上出现了讼师的"讼棍"化,特别是要求审理重案时,根究有无讼棍"教唆",如有"一切重罪,悉以讼师当之"的做法,既契合了地方官借此打压"上控者"以减轻其政治压力的诉求,也造成了"运动式"执法,掩盖了目趋严重的官民冲突等社会问题,对讼棍的法律适用呈现扩张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