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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的流转有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引导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基于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特许经营者享有流转决定自由、选择流转相对人自由及定价自由,国家可基于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对特许经营权流转予以限制。我国矿业权、海域使用权、取水权、渔业权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流转立法还存在较多法律障碍。直接转让、作价出资、证券化、出租、抵押等是特许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形式,并且受到流转主体的资质、流转客体的适格和流转形式的要式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