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共同财产给父母看病,夫妻一方给另一方开具欠条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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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薇薇:
   丈夫是一家外企的部门主管,月收入较高。孩子出生后,因为家庭经济状况还不错,我辞职做了家庭主妇。去年,我的父亲因为突发脑溢血住院。我想给父亲一万元钱治病,但丈夫不同意。在我的强烈要求下,他才同意拿出一万元,但要求我打借条。一气之下,我给丈夫写了借条。这件事情让我和丈夫产生了很大的隔阂,我觉得这样斤斤计较的人根本不是我可以依靠和信赖的另一半,大半年来我们因此争吵不断,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丈夫竟然拿出了我写的欠条,要求我在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扣还。请问:他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薇薇解答: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等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根据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夫妻共同财产给父母看病,一方给另一方打欠条,另一方拿欠条要求一方还款,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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