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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制度化结构和精神价值系统对于社会控制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二者在内在价值取向、系统设置依据等方面的区别,使它们具有了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运作方式.所以从方法论层面上讲,我们必须放弃严格"同构"的传统思路,使它们融入一个相对分立的张力构架.要克服制度化结构的"原生缺陷",单纯在技术层面上寻求弥补方法是没有出路的,只有在承认二者"形式异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精神价值系统的补偿功能,才能最终实现社会生活的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