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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令状制度有助于监督、制约强制处分权的行使,为被干预者的权利救济提供依据,保障其免受无理强制措施的侵犯。令状的签发主体必须为中立的司法机关,且基于相当理由的证据基础,适用对象及范围必须具体化。令状制度存在的局限性需要事后司法审查机制来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借鉴令状制度的精神,改造刑事强制措施决定权配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