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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至2013年发生的多起群体性环境事件暴露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诸多缺陷:环境信息公开权利主体范图过窄,公开的环境信息范围单一、表述笼统、不具体,环境知情权缺乏相应的救济;学界尽管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出了努力,但忽视了具有直接性和基层性的基层政府,缺少对地方基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样本式实践调查研究.只有结合数据分析,才能从立法、执法和公众参与方面提出合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