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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型公司为增强企业融资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往往实行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再分拨给下属企业,然后收取下属企业资金使用利息,再统一支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由于税法对这种资金筹集及使用方式在相关规定上不明确,致使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执行相关政策上存在一定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管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