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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是一个涉及法律关系的问题,由于鉴定人员的认识水平差异,加上检案的复杂性,对鉴定结论的争议时有出现,为了使重新鉴定权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作出了对"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为此引发了对该条款理解上的争议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