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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畜禽养殖业是我省农业十大主导产业。去年,全省畜牧业总产值549亿元,占农业总产值21%,其中生猪饲养量3272.71万头。全省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对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我省畜禽养殖业布局还不尽合理,局部地区存在着养殖户过多、养殖数量过大、养殖密度过高、养殖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严重超过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如嘉兴市去年生猪饲养量734.19万头,其中新丰、凤桥、大桥等10个乡镇(街道)饲养量占全市50%以上,由此带来这些地区农村居住环境恶化、河流水源污染、动物疫病隐患增多等突出问题。类似情况,在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今年初,上海市黄浦江死猪事件再次敲响警钟。目前,国家和省现有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虽有相关的规定,但较为原则、分散。为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作出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去年以来,嘉兴市人大、政府领导多次到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加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今年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朱林森等15名代表提出要求制定《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议案(嘉27号)。4月7日,省人大农委、环资委围绕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嘉兴市还组织工作班子,起草了条例草案代拟稿。省人大法委、农委和环资委多次研究认为,从我省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考虑到制定地方性法规周期较长,建议先采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方式依法进行规范,并商定由省人大农委起草决定草案。4月22日,省人大农委全体会议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代拟稿)。4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丁祖年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了由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嘉兴市人大、政府领导参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时,省人大农委将决定草案专门征求省人民政府的意见,省长李强、副省长黄旭明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同意。之后,省人大农委根据省委领导的意见,对决定草案又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征求了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作了补充修改。5月20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立足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能,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既依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又破解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上的难题,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我省人多地少,环境承载量有限,做好畜禽养殖业发展总体规划,在环境敏感地区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对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等要求,决定草案提出了省人民政府要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同时,实行堵与疏结合、关闭搬迁与转产转业并举,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限期退出禁养区,在限养区内控制总量和扶持发展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和管理。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有一套具体的管理规范,省政府规定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分别为生猪500头、100头,而对100头以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缺乏明确管理规范,这是嘉兴、衢州、金华等地的局部区域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严重的一个原因。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决定草案提出了为有利于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管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全面实行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从嘉兴等地情况看,部分从事生猪贩运的经纪人,从外地购入大量的大中猪在本地短期饲养,造成环境污染,而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其进行规范。为此,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从外地调入畜禽在本地短期饲养的,其饲养数量达到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规模养殖场进行管理。
(三)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决定草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发挥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二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养殖小区、养殖场、养殖户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有处理能力的企业、中介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强调要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和畜禽养殖协会作用,通过制订村规民约、开展行业自律等方式,形成畜禽污染防治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三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严禁和查处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等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转型发展。在畜禽养殖业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如何做好畜禽养殖业减量提质工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决定草案要求省政府及省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加大对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大力培育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努力保障市场有效供给;在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和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土地、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环境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目标。
(五)关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各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强化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是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决定草案提出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包括组织代表视察等,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依法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畜禽养殖业是我省农业十大主导产业。去年,全省畜牧业总产值549亿元,占农业总产值21%,其中生猪饲养量3272.71万头。全省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对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我省畜禽养殖业布局还不尽合理,局部地区存在着养殖户过多、养殖数量过大、养殖密度过高、养殖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严重超过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如嘉兴市去年生猪饲养量734.19万头,其中新丰、凤桥、大桥等10个乡镇(街道)饲养量占全市50%以上,由此带来这些地区农村居住环境恶化、河流水源污染、动物疫病隐患增多等突出问题。类似情况,在其他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今年初,上海市黄浦江死猪事件再次敲响警钟。目前,国家和省现有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虽有相关的规定,但较为原则、分散。为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作出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去年以来,嘉兴市人大、政府领导多次到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加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今年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朱林森等15名代表提出要求制定《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议案(嘉27号)。4月7日,省人大农委、环资委围绕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嘉兴市还组织工作班子,起草了条例草案代拟稿。省人大法委、农委和环资委多次研究认为,从我省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十分必要和紧迫。考虑到制定地方性法规周期较长,建议先采用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方式依法进行规范,并商定由省人大农委起草决定草案。4月22日,省人大农委全体会议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代拟稿)。4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丁祖年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了由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嘉兴市人大、政府领导参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同时,省人大农委将决定草案专门征求省人民政府的意见,省长李强、副省长黄旭明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同意。之后,省人大农委根据省委领导的意见,对决定草案又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征求了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及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作了补充修改。5月20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立足省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能,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既依法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又破解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上的难题,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畜禽养殖发展规划。我省人多地少,环境承载量有限,做好畜禽养殖业发展总体规划,在环境敏感地区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对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畜禽养殖污染管理办法》等要求,决定草案提出了省人民政府要督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牧业转型升级发展规划,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同时,实行堵与疏结合、关闭搬迁与转产转业并举,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限期退出禁养区,在限养区内控制总量和扶持发展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和管理。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有一套具体的管理规范,省政府规定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分别为生猪500头、100头,而对100头以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缺乏明确管理规范,这是嘉兴、衢州、金华等地的局部区域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严重的一个原因。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决定草案提出了为有利于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管理,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同时,要求各地加强对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全面实行畜禽标识可追溯管理。从嘉兴等地情况看,部分从事生猪贩运的经纪人,从外地购入大量的大中猪在本地短期饲养,造成环境污染,而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其进行规范。为此,决定草案明确规定从外地调入畜禽在本地短期饲养的,其饲养数量达到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规模养殖场进行管理。
(三)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决定草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发挥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二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要求养殖小区、养殖场、养殖户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有处理能力的企业、中介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强调要发挥村(居)民自治组织和畜禽养殖协会作用,通过制订村规民约、开展行业自律等方式,形成畜禽污染防治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三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严禁和查处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等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推动畜禽养殖业的转型发展。在畜禽养殖业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如何做好畜禽养殖业减量提质工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决定草案要求省政府及省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加大对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地区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大力培育新型畜牧产业体系,努力保障市场有效供给;在生态养殖小区、生态养殖场和农牧结合的家庭农场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土地、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环境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目标。
(五)关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各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强化监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是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决定草案提出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包括组织代表视察等,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依法促进我省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