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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26号文)出台之后,有关双向进入和“三网融合”的话题再度成为业界焦点。在林林总总的争论中,美国式融合与双向进入。成为经常被引用的佐证。但是,我们真的了解美国“三网融合”的历史进程、国家语境、立法基础和配套环境吗?对此,罗小布老师依据大量历史事实的考证和逻辑分析,指出美国式“三网融合”并不适合中国,并提出了中国实现“三网融合”的四道必答题。希望能给业界同仁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激发更富价值的争鸣!期待您的智慧和观点,来稿请发[email protected]。
另,因本文更富时效性与政策参考价值,故《有线数字化:心理学解释100问》的连载暂停一期,下期再续,并请关注。
“通信百科”对三网融合的解释:
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
其表现为技术上趋向一致,网络层互联互通,形成无缝覆盖,业务层互相渗透和交叉,应用层趋向使用统一1P协议;经营上互相竞争、互相合作,朝着提供多样化、多媒体化。个性化服务的同一目标逐渐交汇,行业管制和政策方面也逐渐趋向统一。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
三网融合与双向进入
三网融合与双向进入并无技术障碍,真正的门槛涉及政治、社会和经济等众多领域。研究美国的“三网融合”发展史,要明晰这一点。
“三网融合”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到底是互联网、电话网和电视网的融合?还是互联网、电视网和数据网(宽带通信网)的融合?版本不一。
显然,“互联网、电话网和电视网的融合”是一种基于应用和信息格式类型的、较为科学的说法;而互联网、电视网和数据网(宽带通信网)的融合,不能说其一点都不科学,起码具有隐含化解广电和电信“矛盾”的意味,所以被国办发[2008]1号文件采纳。但恰恰是这种隐含的“东西”,迅速引起喜欢“看热闹”或“炒热闹”的新闻媒体的兴趣,演变成“谁要吃掉谁”的热门话题。
笔者赞成《通信百科》对“三网融合”的解释,对其给出的定义予以抽象,可以归纳为两句话——其一,电信和广电业务相互进入而不是物理网络的合一;其二,技术必然趋向统一。
当《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26号文)明确指出“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业界开始讨论如何借鉴美、欧的“三网融合”经验,加速实现双向进入,因此才有笔者本文的命题。
须知,它山之石当然可以攻玉,但一定要循着历史轨迹,全面、辩证的予以考察,而不可机械照搬!
借鉴美国“三网融合”经验,就不得不提起《1996年电信法》,正是这部法律促成美国电信和广电行业相互进入。法律颁布之后,直接导致了1999年AT&T收购当时美国第二大有线电视公司TCI(美国远程传播有线电视公司),导致了今日美国有线老大康卡斯特(Comcast)全面开展Triple Play(三重播放:电视、电话和互联网)和Quadruple Play(四重播放:电视、电话、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显然,双向进入并没有技术障碍,即使中国的广电和电信在当今技术条件下亦可以实现。
真正的问题在哪里呢?
★为什么美国1996年才允许“相互进入”,之前为何不允许?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历年的条例和法律基点都是声称“鼓励竞争”,为什么1996年才通过立法允许相互竞争?
★美国允许“相互进入”时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是什么?允许“相互进入”的条件又是什么?
★美国允许相互竞争的环境和条件是否适合中国?如果适合,中国是否已达到等同的环境和条件?
显然,上述命题涉及政治、社会和经济等众多领域,而并不涉及所谓的“技术”。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基于自己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理解,仅就笔者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或看法,希望能引发读者的共鸣和探讨——
管制与放开的政治哲学
“三网融合”的讨论正陷入“两多一少”的误区,即技术讨论多、从自身利益角度和权利讨论多、对保障公共利益讨论少——这恐怕脱离了“三网融合”的政治哲学本意。
“三网融合”实际上是管制或限制的放松或开放问题,或者说是管制的重新定义问题。由于通信和广电领域的基础设施具有自然资源或自然垄断属性,因此管制自身从属于政策制定的政治哲学范畴。其基本原则是:管制与不管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在管制下妨碍了公共利益就要放松管制,如果在不管制下妨碍了公共利益就要管制。
美国通信管理史(包括广电和电信),经历了“不管制→管制→放松管制”的历程。以美国广播为例,在《1996年电信法》之前有一个《1934年通信法》,就对无线频谱实施了管制,因为当时许多私人电台相互干扰,导致公众无法正常收听广播。
美国有线在历史上也经历了“不管制→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再放松”的历程。1965年,FCC认为当地新闻和商业活动代表公众利益,出台了一系列规定限制有线电视自由发展;《1984年有线电视法案》为了鼓励有线电视发展,为公众提供更多的节目,放松了对有线电视的管制;《1992年有线电视消费者与竞争法》出台,则是当时有线电视乱涨价、服务质量差,妨碍了公众利益而导致的管制。
从《1934年通信法》到《1996年电信法》,基本立法原则始终保持一致,即“出于公共利益、方便和必要性”。
所以,是否“三网融合”、如何“三网融合”,必须以不妨碍公共利益为前提,这也符合中国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建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稳定社会为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
遗憾的是,目前有关“三网融合”的讨论中,“两多一少”现象较为明显,即技术讨论多、从自身利益和权利讨论多、对保障公共利益的讨论少——这恐怕脱离了“三网融合”的政治哲学本意。
公共利益:美国语境不适合中国
地方性和所有权多元化,是美国FCC一以贯之的监管核心价值论,这一点与中国有明显不同。
什么是公共利益?在《1934年通信法》和《1996年电信法》中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于1965年发布的《比较广播收听率综述》中,对公共利益从七个方面予以描述——
★媒体控制权的多样化;
★许可证所有者必须将得到的时间全部用于电视台运营;
★计划提供的电视节目服务;
★过去的广播电视运营记录;
★对于频率的有效使用;
★申请者的特征和其他因素。 研究与美国通信和电视监管史相关的法庭判例,我们会发现FCC的所有决策以及法官对这些决策的判决都围绕一个核心,即当时的“公众兴趣需求”。而在FCC历年出台的相关规则、行为和建议中,一以贯之地表现出其对公共利益的观点——地方性和所有权多元化。
因此,FCC的行事规则是,“最好的”广播电视台的所有权和运营权归本地(Local)公司,这是因为本地运营公司更有可能接近本地公众需求和注意力的焦点,即反映公众利益。
比如,1952年的《第六号报告和命令》促使提供尽可能多的地区电视频道;随后的多项规定和法律都要求有线提供本地新闻、商业和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等,并要求作为有线电视的基本层或基本包。同时,FCC谋求通过所有权多样化来实现内容的多样性。
但中国和美国存在诸多异同,围绕公共利益的定义和监管语境并不一致。
首先,中美之间,国体与政体均存在很大差异。就广播电视而言,中国是四级办广播,即国家、省、地市、县。对每个公民而言,他或她所在的县、地市、省和国家电视台的内容和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否则就不符合公众利益。
其次,在经济层面,中国是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这就要求全国性电视台占主导,包括央视和各省卫视落地,这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再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互联网、手机等新技术的普及,中国社会形态趋于多元化——_互联网主要呈现个人主义形态,手机通信主要呈现自由主义形态,电视不仅要保持其政治社会和精英社会形态,而且要不断提高其公信力,如此才能保证整个社会形态的完整性。此外,面对内外压力与冲突,电视无论是单向或双向都必须成为主流媒体,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和改革开放的进行,这是全中国人民“大公共利益”的要求。
最后,在国家状态层面,中美也有很大差异。美国是超级大国,其军队是所谓“维持世界和平与秩序”,而不是以保卫本土免遭侵略与颠覆为重点。尽管中国正处于相对和平的建设期,但依然面对敌对势力的颠覆甚至被侵略的危险,同时还面对国内许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因此,电视网络作为冲击力最强的媒介,需要对党和政府的声音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不能允许出现“法轮功”邪教组织借电话、传真、互联网传播的乱象,也不能出现非法短信泛滥的情况。
由于国家利益是公众利益的最高表现形式,因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社会制度下,全面保障党和政府声音的传播,就是保障公共利益。
另外。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所有权与美国同业相比,也存在四个层面的基本差异——
首先,中国有线网络只有所有权、没有经营权,“网台分离”后频道经营归电视台所有。因此,中国的有线运营商没有节目开办权以及广告收入。笔者倒希望通过“三网融合”,让有线运营商像中国电信一样既拥有所有权、又拥有经营权。
其次。中国有线网络没有所有权多样化。中国有线网络有四个利益相关体(政府、企业、股东、员工,控制权在政府),而美国为三个利益相关体(企业、股东和员工,控制权是股东及企业管理层)。在保障党和政府声音安全传输的前提下,中国实现美国式的“三网融合”必须实现播出权和经营权分离,即播出权由政府控制,经营权实现股权结构。
再次,中国有线网络很难实现内容多样化,这也是所有权多样化的目的。目前,多样化主要靠数字化扩容频道来完成。但不幸的是,把“付费频道”这种企业经营决策层面的问题纳入了政府管理范畴。由于限制不让做广告,也就极大限制了免费或廉价为广大公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内容多样化的可能性。
最后,美国对所有权者拥有频道和用户数等进行立法限制,中国则没有。例如,在美国《1996年电信法》中规定“任何一家单个公司或广播网都可以拥有覆盖率达到全国电视家庭35%的电视台”(超过35%就要遭受《反垄断法》制裁)。显然,央视在国内就根本不适合类似的管制。
总之,中国的“三网融合”,必须在广播电视体制改革基础上才能实现。
有效竞争:配套政策无法简单照搬
促进竞争,尤其是有效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立法与监管的题中之义,其核心是有效竞争的配套政策。但简单照搬美国的相关配套政策,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
竞争尽管是美国电信法的立法基点,但并不是完全自由的竞争,而是许可证机制下的竞争。这本身就是背离市场控制手段的价格机制。作为许可证颁发机构,FCC拥有选择提供服务者的权力。
“有效竞争”(Workable Competition)由美国经济学家J·M·克拉克(J.M.Clark)提出,主要针对完全竞争概念的非现实性。《1984年有线电视法案》曾给出对“有效竞争”的准确判断,即“某一社区存在三个无线广播信号”。 《1996年电信法》假定只有消除管制界线,电信一广电业间、电信业内的竞争才能出现。“有效竞争”定义为至少存在一个竞争性的多信道视频服务提供者(例如IPTV、直播卫星等),并且在有线电视服务区内至少有10%的家庭订户。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有效竞争”的规定,而是与之配套的政策——在没有达到“有效竞争”边界时,经营者的行为被限制;达到或超过“有效竞争”边界,经营者就可以放宽自己的行为。例如,《1996年电信法》规定有线遇到超过“有效竞争”边界的对手时,就可以不受价格管理限制,即可以涨价。
显然,这是一个符合经济学原理的政策设定,但是否适用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呢?
广播电视数字化带有很强的公益性,公益性中含有一定比例的福利性,其中的福利性对公共服务而言就是国家补贴,这是基本常识。
在美国,联邦政府通过拍卖数字化后节省的无线频率资源,对民众进行机顶盒购置补贴(每户最高至80美元),此即政府应担负的福利性支出。而在中国,由于体制(有线、地面和卫星均为国有运营,没有向私人运营机构拍卖频率之可能)和广电自身原因(未列入政府序列),有线数字化采用听证涨价的方式,结果是成为公众投诉的焦点之一。
试想一下,如果照搬美国“三网融合”的立法和监管方式,当中国的有线网络感受到IPTV、直播卫星甚至地面数字电视带来的有效竞争时,自然以涨价应对提高的成本支出,这在现实国情中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利益,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法理基础:中美渊源不同
美国历次通信/电信法的上位法源,乃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后来的“社会责任理论”。
美国《1934年通信法》和《1996年电信法》等法律的立法基础,来源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其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中国现行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前提是“不得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不得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不得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制定者为启蒙运动的后裔,崇尚自由至上主义,即假设人都是理性的。经历二战以后,美国人发现人是不完全理性的,因此,美国实际遵守的是社会责任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对传媒的要求是为政治制度服务,提供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观点和讨论,启发民智,使之能够自治、监督政府、保障个人权利,为经济制度服务、利用广告沟通买卖双方的商品和服务,提供娱乐,保持经济自立、不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压迫。
显然,美国的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完全适合中国。就“保持经济自立”而言,本应以市场供需确定有线维护费价格,而中国是政府指定价格;有线本应收取除CCTV-1之外的央视其他频道占用费或按需购买,而实际是无条件的无偿传输;有线本应拥有部分广告经营和收益分配权,而实际是不允许……
中国式融合:四道必答题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原则要求,中国“三网融合”的实现要解决“一个中心、一个核心、两个基本点”问题。
笔者不是反对“三网融合”,反而非常赞成。
首先,从经济学角度。竞争可以使得供给最大化,解决供需矛盾。中国有线电视在城市已经满足了市场需求,但在农村并没有充分的供给和满足。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实际实施结果,并不是电信吞掉了有线电视,而是大力促进了直播卫星的发展。
其次,从发展的角度。“三网融合”有利于有线加快交互电视实现进程,实现选择权向用户移交,并打破传统的“黄金时段”束缚,使节目更加丰富。
再次,从体制的角度。“三网融合”有利于广电自身体制改革,包括许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
最后,从产业的角度。“三网融合”无疑会促进多个产业的发展(包括文化产业)和社会的分工,让管理媒体的去踏踏实实地管理媒体,让管理媒介的去踏踏实实地管理媒介,让管理工业和技术的去踏踏实实地管理工业和技术……
笔者所反对的,是既没有深入研究中国的实际,又没有弄明白欧美“三网融合”的实质,就盲目照搬或模仿欧美的“三网融合”!
比如,有线电视数字化中的“付费电视”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没有研究美国基本层或包的含义,没有弄清支付落地传输的频道多数也在基本层,没有明白商业频道多数也是属于基本层的范畴,不知道扩展基本层每个频道收费远远低于基本层的每个频道,不知道付费频道实际上是好莱坞的发行渠道之一或专利……似乎美国都是付费电视,盲目地照搬或模仿,结果把中国有线数字电视及电视文化产业害惨了!
笔者认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原则要求,中国“三网融合”的实现要解决“一个中心、一个核心、两个基本点”问题——
一个中心:什么是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实际的传媒理论?
一个核心:什么是“三网融合”基本准则或原则?
两个基本点什么是中国“三网融合”的公共利益及其配套?什么是中国“三网融合”的“有效竞争”及其配套?
笔者水平实在有限,难以解答上述问题,殷切希望业界同仁和有识之土给予答案!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另,因本文更富时效性与政策参考价值,故《有线数字化:心理学解释100问》的连载暂停一期,下期再续,并请关注。
“通信百科”对三网融合的解释:
三网融合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化的说法,在现阶段它并不意味着电信网、计算机网和有线电视网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
其表现为技术上趋向一致,网络层互联互通,形成无缝覆盖,业务层互相渗透和交叉,应用层趋向使用统一1P协议;经营上互相竞争、互相合作,朝着提供多样化、多媒体化。个性化服务的同一目标逐渐交汇,行业管制和政策方面也逐渐趋向统一。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
三网融合与双向进入
三网融合与双向进入并无技术障碍,真正的门槛涉及政治、社会和经济等众多领域。研究美国的“三网融合”发展史,要明晰这一点。
“三网融合”的定义一直存在争议,到底是互联网、电话网和电视网的融合?还是互联网、电视网和数据网(宽带通信网)的融合?版本不一。
显然,“互联网、电话网和电视网的融合”是一种基于应用和信息格式类型的、较为科学的说法;而互联网、电视网和数据网(宽带通信网)的融合,不能说其一点都不科学,起码具有隐含化解广电和电信“矛盾”的意味,所以被国办发[2008]1号文件采纳。但恰恰是这种隐含的“东西”,迅速引起喜欢“看热闹”或“炒热闹”的新闻媒体的兴趣,演变成“谁要吃掉谁”的热门话题。
笔者赞成《通信百科》对“三网融合”的解释,对其给出的定义予以抽象,可以归纳为两句话——其一,电信和广电业务相互进入而不是物理网络的合一;其二,技术必然趋向统一。
当《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26号文)明确指出“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业界开始讨论如何借鉴美、欧的“三网融合”经验,加速实现双向进入,因此才有笔者本文的命题。
须知,它山之石当然可以攻玉,但一定要循着历史轨迹,全面、辩证的予以考察,而不可机械照搬!
借鉴美国“三网融合”经验,就不得不提起《1996年电信法》,正是这部法律促成美国电信和广电行业相互进入。法律颁布之后,直接导致了1999年AT&T收购当时美国第二大有线电视公司TCI(美国远程传播有线电视公司),导致了今日美国有线老大康卡斯特(Comcast)全面开展Triple Play(三重播放:电视、电话和互联网)和Quadruple Play(四重播放:电视、电话、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业务……显然,双向进入并没有技术障碍,即使中国的广电和电信在当今技术条件下亦可以实现。
真正的问题在哪里呢?
★为什么美国1996年才允许“相互进入”,之前为何不允许?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历年的条例和法律基点都是声称“鼓励竞争”,为什么1996年才通过立法允许相互竞争?
★美国允许“相互进入”时的社会、经济与政治环境是什么?允许“相互进入”的条件又是什么?
★美国允许相互竞争的环境和条件是否适合中国?如果适合,中国是否已达到等同的环境和条件?
显然,上述命题涉及政治、社会和经济等众多领域,而并不涉及所谓的“技术”。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基于自己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理解,仅就笔者认为重要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肤浅的认识或看法,希望能引发读者的共鸣和探讨——
管制与放开的政治哲学
“三网融合”的讨论正陷入“两多一少”的误区,即技术讨论多、从自身利益角度和权利讨论多、对保障公共利益讨论少——这恐怕脱离了“三网融合”的政治哲学本意。
“三网融合”实际上是管制或限制的放松或开放问题,或者说是管制的重新定义问题。由于通信和广电领域的基础设施具有自然资源或自然垄断属性,因此管制自身从属于政策制定的政治哲学范畴。其基本原则是:管制与不管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在管制下妨碍了公共利益就要放松管制,如果在不管制下妨碍了公共利益就要管制。
美国通信管理史(包括广电和电信),经历了“不管制→管制→放松管制”的历程。以美国广播为例,在《1996年电信法》之前有一个《1934年通信法》,就对无线频谱实施了管制,因为当时许多私人电台相互干扰,导致公众无法正常收听广播。
美国有线在历史上也经历了“不管制→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再放松”的历程。1965年,FCC认为当地新闻和商业活动代表公众利益,出台了一系列规定限制有线电视自由发展;《1984年有线电视法案》为了鼓励有线电视发展,为公众提供更多的节目,放松了对有线电视的管制;《1992年有线电视消费者与竞争法》出台,则是当时有线电视乱涨价、服务质量差,妨碍了公众利益而导致的管制。
从《1934年通信法》到《1996年电信法》,基本立法原则始终保持一致,即“出于公共利益、方便和必要性”。
所以,是否“三网融合”、如何“三网融合”,必须以不妨碍公共利益为前提,这也符合中国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建立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稳定社会为第一要务的基本要求。
遗憾的是,目前有关“三网融合”的讨论中,“两多一少”现象较为明显,即技术讨论多、从自身利益和权利讨论多、对保障公共利益的讨论少——这恐怕脱离了“三网融合”的政治哲学本意。
公共利益:美国语境不适合中国
地方性和所有权多元化,是美国FCC一以贯之的监管核心价值论,这一点与中国有明显不同。
什么是公共利益?在《1934年通信法》和《1996年电信法》中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于1965年发布的《比较广播收听率综述》中,对公共利益从七个方面予以描述——
★媒体控制权的多样化;
★许可证所有者必须将得到的时间全部用于电视台运营;
★计划提供的电视节目服务;
★过去的广播电视运营记录;
★对于频率的有效使用;
★申请者的特征和其他因素。 研究与美国通信和电视监管史相关的法庭判例,我们会发现FCC的所有决策以及法官对这些决策的判决都围绕一个核心,即当时的“公众兴趣需求”。而在FCC历年出台的相关规则、行为和建议中,一以贯之地表现出其对公共利益的观点——地方性和所有权多元化。
因此,FCC的行事规则是,“最好的”广播电视台的所有权和运营权归本地(Local)公司,这是因为本地运营公司更有可能接近本地公众需求和注意力的焦点,即反映公众利益。
比如,1952年的《第六号报告和命令》促使提供尽可能多的地区电视频道;随后的多项规定和法律都要求有线提供本地新闻、商业和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等,并要求作为有线电视的基本层或基本包。同时,FCC谋求通过所有权多样化来实现内容的多样性。
但中国和美国存在诸多异同,围绕公共利益的定义和监管语境并不一致。
首先,中美之间,国体与政体均存在很大差异。就广播电视而言,中国是四级办广播,即国家、省、地市、县。对每个公民而言,他或她所在的县、地市、省和国家电视台的内容和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否则就不符合公众利益。
其次,在经济层面,中国是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这就要求全国性电视台占主导,包括央视和各省卫视落地,这也是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再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互联网、手机等新技术的普及,中国社会形态趋于多元化——_互联网主要呈现个人主义形态,手机通信主要呈现自由主义形态,电视不仅要保持其政治社会和精英社会形态,而且要不断提高其公信力,如此才能保证整个社会形态的完整性。此外,面对内外压力与冲突,电视无论是单向或双向都必须成为主流媒体,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和改革开放的进行,这是全中国人民“大公共利益”的要求。
最后,在国家状态层面,中美也有很大差异。美国是超级大国,其军队是所谓“维持世界和平与秩序”,而不是以保卫本土免遭侵略与颠覆为重点。尽管中国正处于相对和平的建设期,但依然面对敌对势力的颠覆甚至被侵略的危险,同时还面对国内许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因此,电视网络作为冲击力最强的媒介,需要对党和政府的声音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不能允许出现“法轮功”邪教组织借电话、传真、互联网传播的乱象,也不能出现非法短信泛滥的情况。
由于国家利益是公众利益的最高表现形式,因此,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社会制度下,全面保障党和政府声音的传播,就是保障公共利益。
另外。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所有权与美国同业相比,也存在四个层面的基本差异——
首先,中国有线网络只有所有权、没有经营权,“网台分离”后频道经营归电视台所有。因此,中国的有线运营商没有节目开办权以及广告收入。笔者倒希望通过“三网融合”,让有线运营商像中国电信一样既拥有所有权、又拥有经营权。
其次。中国有线网络没有所有权多样化。中国有线网络有四个利益相关体(政府、企业、股东、员工,控制权在政府),而美国为三个利益相关体(企业、股东和员工,控制权是股东及企业管理层)。在保障党和政府声音安全传输的前提下,中国实现美国式的“三网融合”必须实现播出权和经营权分离,即播出权由政府控制,经营权实现股权结构。
再次,中国有线网络很难实现内容多样化,这也是所有权多样化的目的。目前,多样化主要靠数字化扩容频道来完成。但不幸的是,把“付费频道”这种企业经营决策层面的问题纳入了政府管理范畴。由于限制不让做广告,也就极大限制了免费或廉价为广大公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提供内容多样化的可能性。
最后,美国对所有权者拥有频道和用户数等进行立法限制,中国则没有。例如,在美国《1996年电信法》中规定“任何一家单个公司或广播网都可以拥有覆盖率达到全国电视家庭35%的电视台”(超过35%就要遭受《反垄断法》制裁)。显然,央视在国内就根本不适合类似的管制。
总之,中国的“三网融合”,必须在广播电视体制改革基础上才能实现。
有效竞争:配套政策无法简单照搬
促进竞争,尤其是有效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立法与监管的题中之义,其核心是有效竞争的配套政策。但简单照搬美国的相关配套政策,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
竞争尽管是美国电信法的立法基点,但并不是完全自由的竞争,而是许可证机制下的竞争。这本身就是背离市场控制手段的价格机制。作为许可证颁发机构,FCC拥有选择提供服务者的权力。
“有效竞争”(Workable Competition)由美国经济学家J·M·克拉克(J.M.Clark)提出,主要针对完全竞争概念的非现实性。《1984年有线电视法案》曾给出对“有效竞争”的准确判断,即“某一社区存在三个无线广播信号”。 《1996年电信法》假定只有消除管制界线,电信一广电业间、电信业内的竞争才能出现。“有效竞争”定义为至少存在一个竞争性的多信道视频服务提供者(例如IPTV、直播卫星等),并且在有线电视服务区内至少有10%的家庭订户。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有效竞争”的规定,而是与之配套的政策——在没有达到“有效竞争”边界时,经营者的行为被限制;达到或超过“有效竞争”边界,经营者就可以放宽自己的行为。例如,《1996年电信法》规定有线遇到超过“有效竞争”边界的对手时,就可以不受价格管理限制,即可以涨价。
显然,这是一个符合经济学原理的政策设定,但是否适用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呢?
广播电视数字化带有很强的公益性,公益性中含有一定比例的福利性,其中的福利性对公共服务而言就是国家补贴,这是基本常识。
在美国,联邦政府通过拍卖数字化后节省的无线频率资源,对民众进行机顶盒购置补贴(每户最高至80美元),此即政府应担负的福利性支出。而在中国,由于体制(有线、地面和卫星均为国有运营,没有向私人运营机构拍卖频率之可能)和广电自身原因(未列入政府序列),有线数字化采用听证涨价的方式,结果是成为公众投诉的焦点之一。
试想一下,如果照搬美国“三网融合”的立法和监管方式,当中国的有线网络感受到IPTV、直播卫星甚至地面数字电视带来的有效竞争时,自然以涨价应对提高的成本支出,这在现实国情中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利益,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法理基础:中美渊源不同
美国历次通信/电信法的上位法源,乃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后来的“社会责任理论”。
美国《1934年通信法》和《1996年电信法》等法律的立法基础,来源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其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中国现行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前提是“不得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煽动民族分裂,不得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不得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制定者为启蒙运动的后裔,崇尚自由至上主义,即假设人都是理性的。经历二战以后,美国人发现人是不完全理性的,因此,美国实际遵守的是社会责任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对传媒的要求是为政治制度服务,提供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观点和讨论,启发民智,使之能够自治、监督政府、保障个人权利,为经济制度服务、利用广告沟通买卖双方的商品和服务,提供娱乐,保持经济自立、不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压迫。
显然,美国的社会责任理论并不完全适合中国。就“保持经济自立”而言,本应以市场供需确定有线维护费价格,而中国是政府指定价格;有线本应收取除CCTV-1之外的央视其他频道占用费或按需购买,而实际是无条件的无偿传输;有线本应拥有部分广告经营和收益分配权,而实际是不允许……
中国式融合:四道必答题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原则要求,中国“三网融合”的实现要解决“一个中心、一个核心、两个基本点”问题。
笔者不是反对“三网融合”,反而非常赞成。
首先,从经济学角度。竞争可以使得供给最大化,解决供需矛盾。中国有线电视在城市已经满足了市场需求,但在农村并没有充分的供给和满足。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实际实施结果,并不是电信吞掉了有线电视,而是大力促进了直播卫星的发展。
其次,从发展的角度。“三网融合”有利于有线加快交互电视实现进程,实现选择权向用户移交,并打破传统的“黄金时段”束缚,使节目更加丰富。
再次,从体制的角度。“三网融合”有利于广电自身体制改革,包括许多深层次问题的解决。
最后,从产业的角度。“三网融合”无疑会促进多个产业的发展(包括文化产业)和社会的分工,让管理媒体的去踏踏实实地管理媒体,让管理媒介的去踏踏实实地管理媒介,让管理工业和技术的去踏踏实实地管理工业和技术……
笔者所反对的,是既没有深入研究中国的实际,又没有弄明白欧美“三网融合”的实质,就盲目照搬或模仿欧美的“三网融合”!
比如,有线电视数字化中的“付费电视”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没有研究美国基本层或包的含义,没有弄清支付落地传输的频道多数也在基本层,没有明白商业频道多数也是属于基本层的范畴,不知道扩展基本层每个频道收费远远低于基本层的每个频道,不知道付费频道实际上是好莱坞的发行渠道之一或专利……似乎美国都是付费电视,盲目地照搬或模仿,结果把中国有线数字电视及电视文化产业害惨了!
笔者认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原则要求,中国“三网融合”的实现要解决“一个中心、一个核心、两个基本点”问题——
一个中心:什么是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实际的传媒理论?
一个核心:什么是“三网融合”基本准则或原则?
两个基本点什么是中国“三网融合”的公共利益及其配套?什么是中国“三网融合”的“有效竞争”及其配套?
笔者水平实在有限,难以解答上述问题,殷切希望业界同仁和有识之土给予答案!本文旨在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