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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新准则规定,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業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别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新准则资产负债观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会计发展的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