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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是辅助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重要力量,对于辅警在妨害公务罪中的定位问题,目前的“身份说”与“公务说”对该罪所指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解释争议,但在有权机关尚未作出扩大解释的现状下,解决实务问题的关键在于认识“人民警察+辅警”的“公务”整体性,并由此判明辅警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之行为对象所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明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可谴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