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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rn2006年4月6日凌晨1点25分,夏先生在京承(北京至承德)高速公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此前的2005年,夏先生所在单位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5年11月28日,保险公司为夏先生的单位开具了团体保单,期限为一年.夏先生作为单位的职工之一,属于该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夏先生的妻子、女儿和父母.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