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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确实体现出了其优势,但是,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将其关注点主要放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确实存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不高,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难以保证,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不全面以及证明标准的要求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析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并从赋予侦查机关认罪认罚后的实体量刑权、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加强人民检察院监督、严格证明标准、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合作等方面进行完善,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