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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加班日益常态化,劳动者能否拒绝加班以及拒绝加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成为劳动法领域争议的焦点.《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紧急任务情况下,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但该条文应如何解释尚未达成统一.文章从该条文入手,运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论证其与劳动法价值目标的内在联系,得出紧急任务范围不允许劳资双方意思自治有违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的结论,在此基础上就紧急任务情况下的加班问题提出思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