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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了减轻湖北省生猪生产、经营者的负担,湖北省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税费合理、征管并重、分类列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湖北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税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和重新核定,以鄂政办发[2004]141号文件通知全省,于2004年9月29日起执行这个统一的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