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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八旬的胡春梅老太一生结过四次婚,生育了四个子女,年老后的她怎么也没有想到,儿女们竟然不尽赡养母亲的责任。日前,因体弱多病,没有生活来源的胡春梅一纸诉状将两个子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子女承担其生活费。
胡春梅一生中结过四次婚,和每位丈夫都曾生育了一名子女。由于各子女之间存在隔阂,所以彼此互相推诿赡养母亲的责任。几年前,胡老太还能和最后一任丈夫生活,但现在老伴去世,而自己又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根本无法维持日常生活,考虑到自己与两个子女系直系血缘关系,要求他们给自己养老送终并不为过,遂将子女告上法庭。
庭审中,胡春梅的两个子女李南、钟敏(女)仍以现在家庭条件艰苦、收入不高等一系列原因为由,拒绝赡养母亲。法庭调解中,两名子女对胡春梅的赡养费用分担比例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无效。法院经调查取证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现胡春梅已近80高龄,体弱多病,生活没有着落,其两名子女应当负担赡养费,以使老人安度晚年。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胡春梅两个子女的实际情况,结合南昌市的物价水平对胡春梅实际赡养费依法作出了判决:李南、钟敏每月各支付胡春梅赡养费70元,各方均表示能够接受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在我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义务,本案的胡春梅已80高龄,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其子女应该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和责任。不能以其他理由来拒绝赡养母亲。法院依法判决胡春梅的两个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执法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行动。
胡春梅一生中结过四次婚,和每位丈夫都曾生育了一名子女。由于各子女之间存在隔阂,所以彼此互相推诿赡养母亲的责任。几年前,胡老太还能和最后一任丈夫生活,但现在老伴去世,而自己又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根本无法维持日常生活,考虑到自己与两个子女系直系血缘关系,要求他们给自己养老送终并不为过,遂将子女告上法庭。
庭审中,胡春梅的两个子女李南、钟敏(女)仍以现在家庭条件艰苦、收入不高等一系列原因为由,拒绝赡养母亲。法庭调解中,两名子女对胡春梅的赡养费用分担比例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无效。法院经调查取证认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现胡春梅已近80高龄,体弱多病,生活没有着落,其两名子女应当负担赡养费,以使老人安度晚年。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胡春梅两个子女的实际情况,结合南昌市的物价水平对胡春梅实际赡养费依法作出了判决:李南、钟敏每月各支付胡春梅赡养费70元,各方均表示能够接受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在我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也是一种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义务,本案的胡春梅已80高龄,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其子女应该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和责任。不能以其他理由来拒绝赡养母亲。法院依法判决胡春梅的两个子女按月支付赡养费,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执法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