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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曾经是一个与城市遥相呼应的诗意的所在。与乡村相关的记忆,多是柔软而惬意的,是与急功近利截然相反的,是真正合乎人之心性的。
而现在来自乡村的某些信息,却让人感觉遥远而又陌生,有些不伦不类之感,如浙江台州市小板桥村曾规定“未经村两委许可上访,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到10年”;重庆大足县某村村规中曾有“不是处女不分地”的条款;而据4月26日《南方农村报》报道,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的“村规民约”却像一本“罚款指南”。
“村规民约”作为法律的补充和延伸,对促进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发展,确实有一定作用。但是,那些乖谬、出格的另类乡村规约,也提供了一个个反思当下特有的乡土人文环境的样本,值得认真剖析探究,并据此寻找那些被遮蔽的乡村治理困境。
以连南县盘石村这份规约为例,最大的问题在于“以罚代管”,甚至有各打五十大板、赏罚不明,以此创收的嫌疑。
而在一个法治社会,没有什么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行为的准绳,一切规范的底线,应为是否合法规,是否合情理。以此观之,只要是触犯了法律底线的行为,就应诉诸法律手段,寻求司法裁决。而一些村规民约不加区别地罚款了事,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违规乃至违法行为。并且,一味地以罚款等经济手段来约束村民行为,也无益于乡村秩序的健康发展。
矛盾自行化解,问题私下解决,这种观念不能不说是与法治和文明理念相悖的。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安徽临泉县一名农民在接近17年的时间里,强奸116人(38人未遂),多数还并行实施了抢劫,而受害人大多保持沉默。这种家丑不外扬,不分是非的“私了观念”,或是乡村治理困境的一个致命因素。
道德退场时,法律必须有所担当。村规民约也必须有一个合乎法治和文明的上限。这就要求在新时期,哪怕是旨在改善民风的村规民约,也必须明白自身定位——就是以合乎法治与文明的契约精神,界定契约背后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而现在来自乡村的某些信息,却让人感觉遥远而又陌生,有些不伦不类之感,如浙江台州市小板桥村曾规定“未经村两委许可上访,扣除粮食补偿款1年到10年”;重庆大足县某村村规中曾有“不是处女不分地”的条款;而据4月26日《南方农村报》报道,广东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的“村规民约”却像一本“罚款指南”。
“村规民约”作为法律的补充和延伸,对促进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发展,确实有一定作用。但是,那些乖谬、出格的另类乡村规约,也提供了一个个反思当下特有的乡土人文环境的样本,值得认真剖析探究,并据此寻找那些被遮蔽的乡村治理困境。
以连南县盘石村这份规约为例,最大的问题在于“以罚代管”,甚至有各打五十大板、赏罚不明,以此创收的嫌疑。
而在一个法治社会,没有什么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行为的准绳,一切规范的底线,应为是否合法规,是否合情理。以此观之,只要是触犯了法律底线的行为,就应诉诸法律手段,寻求司法裁决。而一些村规民约不加区别地罚款了事,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违规乃至违法行为。并且,一味地以罚款等经济手段来约束村民行为,也无益于乡村秩序的健康发展。
矛盾自行化解,问题私下解决,这种观念不能不说是与法治和文明理念相悖的。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安徽临泉县一名农民在接近17年的时间里,强奸116人(38人未遂),多数还并行实施了抢劫,而受害人大多保持沉默。这种家丑不外扬,不分是非的“私了观念”,或是乡村治理困境的一个致命因素。
道德退场时,法律必须有所担当。村规民约也必须有一个合乎法治和文明的上限。这就要求在新时期,哪怕是旨在改善民风的村规民约,也必须明白自身定位——就是以合乎法治与文明的契约精神,界定契约背后的权利、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