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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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国有很多院校都开设了法学教育,但是尽管如此,我国依然缺少法学专业的人才,这主要是因为法学教育模式存有很大的问题,法学科学与其他学科相比,应该具有特殊性,但是各大院校并没有给予其更多的关注。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的介绍,进而探讨了法学教育模式重置对策仅供参考。
  关键词:法学教育;目标困境;教育模式;重置
  中图分类号:D9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001-01
  现阶段,很多院校针对法学教育无论是在师资,还是教学评价模式上几乎与其他学科无异,但是法学教育应该保持着一定的独立性,而不是行政性,为此,中国法学教育目标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处理好行政性以及独立性之间的关系,这是进行教育模式重置的关键性条件。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
  法学教育具有依附性以及综合性等特征,为了培养更加优秀的法学人才,我国各大高校都在研究重置教育模式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目前法律人才紧缺,但是各大院校所培养的人才并不符合需求,甚至有很多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之后,从事了其他行业,这不能不说与现行的教育模式有一定的关系,除此之外,教学目标设置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也有着消极的影响。展开来说,我国现今的各大院校对法学教学目标的设置并不明确,其具体表现在,教学模式不确定,是选择使用精英教育模式,还是通识教育模式;是选择使用我国大陆法学系传统的教育模式,还是选择使用英美等国的法学系教育模式;教学目标是与社会科学学科的教育一致,还是始终保持着法学教育特有的教育模式,这些可以说都是我国法学教育亟待解决重点问题。同时,我国有一个特有的现象,能够申请报考司法考试的考生,不仅仅只有法学专业的学生,还有一部分考生并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学者看来,与各大院校的人文学科教育几乎一致,注重的是行政性,也在有意无意中法律专业已经失去了独立性,这种情况与教学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有很大的出入,因此,我国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所面临的最大的困难,就是行政性与独立性之间如何协调一致。
  二、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重置对策
  法学教育模式的重置是基于现实的需求,在对其进行重置时,有关人员应该注重从实际出发,尤其是从中国发展的实际出发。
  首先,明确法学教育的培养的具体目标,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模糊化,不仅学生难以说清楚,即使是教师也难以明确,因此教育模式重置的关键就是明确教学目标,将法学教育逐渐的纳入到司法职业化轨道,每个法律专业的学生都应该能够站在法律的角度却看待问题,同时也能够提出法律方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等。而国家也应该承认法学教育的确具有一定的自律性,同时也需要承认其与其人文学科的确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在进行教学改革时,应该鼓励法学学科进行改革,同时赋予其一定的改革权限。另外,学校应该将重点放在学生法律运行判断意识方面,以便能够培养出自己的司法风格,这种方式既传承了我国大陆法学教育的优势,同时也明确了只有接受法学教育的人员才能够获得相应的法律职业考试资格,这样也吸收了英美法学教育的优势,能够将我国法学教学中所拥有的法学资源得以充分的应用,这对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积极的作用。
  其次,注重实践性法律教育,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该将实践性法律教育纳入其中,因为法学教育所承担的任务有很多,不仅仅是为了培养专业的学术人才,还需要培养出能够进行法律职业技术训练的人员,因此,实践性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应该十分重要。我国现阶段所进行的法学教育,也有一些实践性的内容,比如模拟法庭以及诊所课程等。笔者认为,学校在开展实践课程时,应该与通识理论课程有机结合,另外,在考核时,还应该将通识性法学课程理论、当时著名的案例等都融入其中,这种考核才能更加的全面,更利于评价学生能力。
  最后,创新评价模式,以使法学教育能够迈向多元化。现阶段,各大院校对于法学教育,并未给予过多的重要,无论是招生,还是经费方面,与其他专业无异,不仅如此,教育评价模式也与其他专业学科相同,这样就使得法学专业学生的思维模式与其他专业学生相似,不具备创新能力。虽然有些高校意识到这一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教学模式改革,但受多种因素影响,这些评价模式改革都以失败告终。然而评价模式的有效性会直接影响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实现,因此我国要想实现法学教育模式重置,就绕不开评价模式的改革。基于此,笔者提出高校法学专业的相关负责人应该转变思想理念,摒弃急功近利的评价模式,减少行政干预和形式化管理,让法学院能够在自主的氛围中开发和发展自己学科的特色,发展自己的办学模式和学生培养模式,让教学和科研实现多元化发展,这样培养出的法学人才才是多元性的精英性人才。由此,当下的法学教育方能最终走出瓶颈。
  三、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困境及教育模式的重置进行研究十分必要,因为我国的法学教育优势并未凸显出来,这使得各大院校培养的法学人才并不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通常都是理论性比较强,而实践性却比较弱,同时因为评价模式与其他专业一致,所以缺少有效性,因此教育模式重置中应该关注评价模式,创新评价模式,真正的站在法律的角度去制定评价模式。
  [ 参 考 文 献 ]
  [1]戚桂芳,袁雪.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教育模式比较分析[J].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2]张影.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反思与选择[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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