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证券的法律结构与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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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仓单等物权凭证在我国现行法上的法律地位未臻明确,导致了权利变动与设定担保过程中的诸多争议。此类权利凭证的法律属性受制于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的双重张力,妥当的规范立场应当建立在业已形成的商事交易习惯之基础上。循我国物权法的规范框架,提单、仓单等物权凭证并非所有权证券,而是表征动产间接占有的物权凭证,物权变动除了需要权利凭证的交付之外,尚需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变动合意。基于物权证券化的过程,间接占有动产的权利状态可得以体现于证券之上并产生推定效力,交付物权证券实则产生交付物权证券项下动产的法律效果。然而,物权证券的交付所能产生的效力,实则仰赖于作为特别法的商事规则,并不能直接从物权法规则中得出。基于民商合一的立法技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部分应当纳入物权证券的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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