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型盗窃罪定罪量刑问题研究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oraclenien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等三种行为直接作为盗窃罪定罪量刑依据对盗窃罪的传统理论产生的冲击并分析了在目前形势下将扒窃直接入刑的背景;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全国各地的执行情况,提出需要对扒窃的两个核心特征即“公共场所”及“随身携带”进行严格界定,以便对扒窃行为做出限制性解释,避免扩大扒窃入刑的范围。
  关键词 冲击 扒窃 公共场所 随身携带
  作者简介:刘敬礼,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82—02
  《刑法修正案(八)》不仅修改了盗窃罪的法定刑,并且修改了盜窃罪的基本罪状,将原来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由原来的两种类型,增加为五种类型。其中,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可谓普通盗窃(类型),后四种盗窃可谓特殊盗窃(类型)。 本文以扒窃入刑为视角,来分析此情形下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以期做有益探索。
  一、概述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传统理论的冲击
  盗窃罪是一种古老而高发的犯罪,1997年新刑法为适应时代需要,删除了1979《刑法》中的惯窃罪,并在第264条中新增了“多次盗窃”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盗窃罪的成立必须满足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标准,而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规定为定罪情节,取消了对此种情形数额和次数的要求,一旦行为成立,即成立盗窃罪,这有别于我国传统的盗窃罪理论。一直以来,传统刑法一直视盗窃罪为结果犯。结果犯“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法定的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而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以具体测量认定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而行为犯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的,不要求由物质的、可测量的、有形的危害结果,只要求具备无形的危害结果就可以了。扒窃正是典型的行为犯,只要扒窃者着手完成扒窃行为即可以既遂论处,没有数额的要求,如果着手即被抓获则认定为盗窃未遂。修正案将扒窃行为入罪,改变了既有理论对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二)扒窃入刑的背景
  虽然修正案对传统的理论产生了冲击,但扒窃者在公共场所频繁、密集作案,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极大影响了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感,扒窃入刑对打击“扒窃”行为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首先,扒窃者的主观恶性较大。扒窃一般是在公众场所进行的,这不同于普通盗窃。区别于普通盗窃其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它仅仅针对被害人本人,不要求对其它在场的人保持秘密性。甚至,有的被害人发现自己被扒窃但害怕被打击报复,不敢声张,因而部分扒窃行为对被害人而言其实已没有秘密性。
  其次,扒窃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一种行为必须要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会构成犯罪并被科以刑罚。扒窃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其主要体现在:一是扒窃是不法行为人近距离的、甚至是贴身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近距离的人身接触,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二是扒窃作案现场一般在公众场所,其负面的社会影响大于一般的秘密窃取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
  另外,原来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以惩治,而将扒窃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能够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群众出行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扒窃型盗窃罪的实施现状
  (一)扒窃型盗窃罪在全国的实施现状
  对于扒窃入刑的考量需要建立在调查的基础上,并在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经查阅相关统计分析资料,现将各地实施情况汇总如下:
  1.严格执行
  修正案实施后,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基本上都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对扒窃案件接到报案后一律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一律刑拘,不论盗窃是否得手及涉案金额的多少。有的地区为了更好的实施修正案,专门出台了相关文件,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召开会议,对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办理扒窃案件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会议纪要》在遵循扒窃一律入刑的原则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批捕的9种情形,包括:(1)因盗窃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扒窃行为的,或者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扒窃行为的;(2)扒窃后不讲真实姓名,无法查清真实身份的;(3)受害人为老、病、残、孕、未成年人、外国人等特殊人群的;(4)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5)作案后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6)具有吸食毒品情形的;(7)以破坏性手段扒窃的;(8)携带工具作案的;(9)扒窃财物的数额,城区为500元以上(含500元),农村地区为300元以上(含300元)的。
  2.变通实施
  由于我国各个地区情况不尽相同,在全国范围内,对“扒窃入刑”采取观望态度的司法机关也是存在的,除了成都等地区以外,某些地区司法机关因为各种原因,以各种理由,还是将扒窃视为普通盗窃,虚置了修正案。例如J省W市滨湖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地区公检法在办案实践中对扒窃行为达成一个初步共识,即仍按照原来标准——扒窃数额满1000元或次数满3次的入刑;不满的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S市公安机关对扒窃立案的标准也规定了最低金额500元的标准,在这样的情况下,扒窃数额低于500元的也就无法进入审判程序了;W地区更是将修正案中的扒窃理解成为携带凶器扒窃,以提高扒窃入刑的门槛,减少其入罪的数量,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二)J市某基层法院审理扒窃型盗窃罪的情况
  从2011年5月1日到2012年5月1日,J市某基层法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146件,结案1022件,其中审结盗窃案件326件。在审结的盗窃案件中,扒窃类案件31件,占已审结盗窃案件的9.51%。在数额方面,已审结的扒窃类案件中,扒窃数额在500元以下的有16件,500—1000元的有6件,1000元以上的有9件;在量刑方面,判处拘役的占18件,判处有期徒刑的有11件(均在10个月以下),有2件判处缓刑,没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可见,修正案实施后,J市某基层法院严格贯彻修正案精神,严厉打击扒窃类犯罪,保持高压态势。这主要基于下面几点:一是J市某基层法院所处地方经济发展快,人员构成复杂,扒窃类案件较多,对扒窃者进行严厉打击才取得能更好的效果;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效果不明显,实践中很多扒窃者都是惯犯,所以需要严格执行修正案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三是修正案实施后,公检法三机关意见一致,相互协调,依据法律严格执行,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其他文献
摘要 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有关立案监督方面的理论探讨文章比较多,但结合事务类的较少。本文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视角,结合检察实务,探讨立案监督在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关键词 立案监督 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谢莲,明溪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助理检察员;许志敏,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助理检察员;黄思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摘 要 关于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以及责任承担,《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由于规定有所“冲突”,相关解释也不是很明晰,审判实务中法律从业者对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意见不一。本文研究的是审判中分公司能否参诉、如何参诉及责任承担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并以相关法学理论为依据总结出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分公司 民事诉讼主体地位 责任承担  作者简介:田晓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摘要: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过分地强调以时效性的经济原则为基本取向,农村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相协调。本文以农民休闲为立论点,基于对江西省若干典型农村实地调查的现状描述,总结出农民精神生活匮乏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民休闲;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师范大学研究生
摘 要 “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指的是由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共同负责学生培养,以公安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为核心的教学模式。“目标是立足服务西藏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宗旨,以公安工作实际需求和服务基层实战为导向,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侦查工作专门人才和提升刑事执法民警综合素质、职业能力;贴近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工作。具体运作包括案例导入、实训开展和结果析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于包括智障人士在内的特殊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状况的关注越来越密切,其中NGO组织作为这一方面的主力军,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以兰州慧灵为研究个案,运用社会学及社会工作的相关理论和方法,通过其针对智障人士提供的康复训练方式、内容、成效、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改进的方面等问题深入探究,力图在智障人士康复训练理论上得出一些有益的认识,并尝试为实现更加
摘 要 赌博合同为传统的射幸合同,本文通过分析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特别是通过了解射幸合同的射幸性,来探索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在射幸合同中的适用。射幸性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带有不确定性的事项作为合同的标的。这一特征使得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该合同当事人的相互协议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在射幸合同中应用,应站在规范意义说的角度上,更加注重强调诚实信用原则,更加注重要求当事人恪守诺
摘 要 夫妻作为平等的家庭成员,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亦不能以借用维护家庭的名义要求个体为家庭作出牺牲,无论是对于身份关系的处理还是亲属财产关系的处理都应当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法在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处理中具有一定的适应空间及意义,应当引起重视。  关键词 婚姻家庭关系 合同法 当事人合意 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王矛勇,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
摘 要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保证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现代乡村治理的重要目标。本文对地处内陆欠发达的甘肃省陇南市的乡村依法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作了分析,探讨了推进现代乡村依法治理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 现代乡村 依法治理 甘肃  作者简介:段小红,甘肃省陇南市委党校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
摘 要 本文从一起危险化学品罐车司机运输过程中偷卖运输原料为切入点,通过对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比较论证,深入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侵占公私财物行为应如何定性。  关键词 盗窃 职务侵占 工作便利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7-02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彦某系某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罐车司机。2012年1月份至
错案——司法领域最为沉重的话题,这一话题因“赵作海”案的发生一度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然“赵作海”案已经发生,我们现在要做的不仅仅是慰问、赔偿、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更应当深刻的反思案件发生的原因,及今后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应当怎样尽量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  通过材料不难发现,“赵作海”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使用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尤为明显的是使用了非法言词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赵作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