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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倾销制度缺陷表现为:以倾销有害论为理论基础,这与公共利益原则相悖;适用公共利益原则时以“有罪推定”为原则,成为公共利益原则实现的障碍;实践中,公共利益原则没有得到WTO各成员方的贯彻;各国规定差异大;确定公共利益的灵活性较大,缺乏透明度;缺乏强制效力,其实现依赖于反倾销调查当局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