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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刊话语类栏目“特别关注”自推出以来.一直受到了读者的“特别关注”,有的读者就如何进一步“关注”当下外贸领域或经济领域的热点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对于读者的热情支持和帮助,本刊采编人员深表谢意。现发表如新民的《贸易摩擦的对策及措施》和陈学斌的《在市场的“夹缝”中突围》。两位作者的文章是对3月号杂志刊发的《面对贸易摩擦,我们将何以为之》一文的回应。
广义的贸易摩擦指国与国之间在进出口贸易中发生的纠纷,狭义的贸易摩擦则指在进出口贸易中发生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等贸易纠纷。
1995年至2006年,我国连续12年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摩擦的受害国之一。与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家从最初的发达国家,到目前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从美洲、欧洲到现在的遍及七大洲,从出口工业制成品到原料产品出口的摩擦,从工业制成品到农产品,从工业原料到一般产品,可以说贸易摩擦已覆盖了我国出口的方方面面。
有专家指出,我国已面临战略性贸易摩擦。也有不少有识之士认为,贸易摩擦的主体是企业、政府,也有说是商会、协会等民间组织。
如果认同是战略性贸易摩擦这个概念,那么任何单一的单位都无法单独承担反贸易摩擦这样一个战略性问题。
贸易摩擦的根本症结是利益,表现形式是经济,操作手段有提高关税、提高进口商品检测水平、国内商品出口补贴、企业出口补贴及其他措施,因此简单的应付难以阻断贸易摩擦的迅猛扩展;单一的行动也解决不了那么多的复杂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政府的管理部门、职能部门,或商会、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联手,相互协作,才有可能有效防止简单贸易纠葛升级为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
政府在解决贸易摩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展望当今全球贸易,我国始终处于执行别人为我们设定的规矩中。一方面,国际贸易中很少有我国的话语权、发言权;另一方面,中国那么大、市场那么大,外国商品都想进入。这种二律背反是历史造成的,也使我们吃了不少亏。所以不能再让这种状况延续下去,政府及管理部门应想方设法争取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彻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
2.我国在100多个国家有使、领馆,应该发挥它们的作用,把别国的经济情况、贸易情况及时传达到国内,然后传入各个需要的部门和企业。
3.政府及职能部门如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应发挥起独特的优势,日本在2006年5月实施进口食品的“肯定列表”制度,使得我国大批食品不能进入日本。2007年初,有一个日本代表团和笔者商谈日本出口蔬菜到中国的事务。日本客人问:中国进口蔬菜有什么检验标准?笔者答:和贵国的“肯定列表”一致。听了这样的回答,日本客人很是尴尬,其实“肯定列表”有些日本人都认为太过了。日本政府的“肯定列表”是为了阻止他们认为自己可以生产的商品进口,而对他们无法生产的产品是不用“肯定列表”去限制的。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可否从中学做些什么!?
4.政府的财政部对出口企业应当运用多种鼓励政策,现有的技术开发商标、会展、广告等鼓励政策之外还应扩大,在种类上应扩展,在比例上应增加。
5.各地政府应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调查,严查低薪,违法加班等违反《劳动法》的企业行为。提高工人收入,增加产品成本,改变过去那种压低工人收入去取得较低出口成本,扰乱出口产品价值、价格的现象,净化就业环境,增加和谐氛围。
6.这些复杂的事不是商务部一个公平贸易司可以担当的,应成立更权威、更高一级的部门去应对。
商会和行业协会在贸易摩擦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可低估,可惜的是目前真正起作用的却不多。在应对贸易摩擦方面,商会和行业协会至少有以下几件事可以做。
1.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能力,防止企业低价倾销。
2.制定制裁措施,处罚、制裁企业恶意的不合法行为。
3.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违规、违法事例,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
4.集中行业内的优势,集体应对贸易摩擦。
企业是经济细胞,是应对贸易摩擦的当事人
企业在贸易摩擦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主要反映在守约守法,自律自制方面:
1.严格遵守我国和国际组织签定的条约,如WTO条约,因为凡是贸易摩擦在国际组织的文件中都能找到其相应的条文。遵守条约是第一要务。
2.严格遵守国内的相关法律,目前许多企业有恶意压低工人工资,或恶性加班不加薪。表面看成本低了,商品有竞争力了,实际上却破坏了出口市场的秩序。我国有许多出口商品都有这方面的惨痛教训,如90年代出口到美国的真丝产品,出口到东南亚的摩托车,自行车等。
3.对商标、工业产权、专利的应用、保护和提升。
4.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努力寻找突破口。
发生贸易摩擦并不可怕,应该通过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商会、行业协会互相支持,针锋相对地解决贸易摩擦问题。
近年来,我国与出口商品的最终进口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根本性改变。但只要我们多方努力,终将改变这种状态。(作者系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办公室主任、企业法律顾问)
广义的贸易摩擦指国与国之间在进出口贸易中发生的纠纷,狭义的贸易摩擦则指在进出口贸易中发生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等贸易纠纷。
1995年至2006年,我国连续12年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摩擦的受害国之一。与我国发生贸易摩擦的国家从最初的发达国家,到目前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从美洲、欧洲到现在的遍及七大洲,从出口工业制成品到原料产品出口的摩擦,从工业制成品到农产品,从工业原料到一般产品,可以说贸易摩擦已覆盖了我国出口的方方面面。
有专家指出,我国已面临战略性贸易摩擦。也有不少有识之士认为,贸易摩擦的主体是企业、政府,也有说是商会、协会等民间组织。
如果认同是战略性贸易摩擦这个概念,那么任何单一的单位都无法单独承担反贸易摩擦这样一个战略性问题。
贸易摩擦的根本症结是利益,表现形式是经济,操作手段有提高关税、提高进口商品检测水平、国内商品出口补贴、企业出口补贴及其他措施,因此简单的应付难以阻断贸易摩擦的迅猛扩展;单一的行动也解决不了那么多的复杂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政府的管理部门、职能部门,或商会、行业协会、企业等多方联手,相互协作,才有可能有效防止简单贸易纠葛升级为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
政府在解决贸易摩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展望当今全球贸易,我国始终处于执行别人为我们设定的规矩中。一方面,国际贸易中很少有我国的话语权、发言权;另一方面,中国那么大、市场那么大,外国商品都想进入。这种二律背反是历史造成的,也使我们吃了不少亏。所以不能再让这种状况延续下去,政府及管理部门应想方设法争取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彻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
2.我国在100多个国家有使、领馆,应该发挥它们的作用,把别国的经济情况、贸易情况及时传达到国内,然后传入各个需要的部门和企业。
3.政府及职能部门如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应发挥起独特的优势,日本在2006年5月实施进口食品的“肯定列表”制度,使得我国大批食品不能进入日本。2007年初,有一个日本代表团和笔者商谈日本出口蔬菜到中国的事务。日本客人问:中国进口蔬菜有什么检验标准?笔者答:和贵国的“肯定列表”一致。听了这样的回答,日本客人很是尴尬,其实“肯定列表”有些日本人都认为太过了。日本政府的“肯定列表”是为了阻止他们认为自己可以生产的商品进口,而对他们无法生产的产品是不用“肯定列表”去限制的。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可否从中学做些什么!?
4.政府的财政部对出口企业应当运用多种鼓励政策,现有的技术开发商标、会展、广告等鼓励政策之外还应扩大,在种类上应扩展,在比例上应增加。
5.各地政府应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调查,严查低薪,违法加班等违反《劳动法》的企业行为。提高工人收入,增加产品成本,改变过去那种压低工人收入去取得较低出口成本,扰乱出口产品价值、价格的现象,净化就业环境,增加和谐氛围。
6.这些复杂的事不是商务部一个公平贸易司可以担当的,应成立更权威、更高一级的部门去应对。
商会和行业协会在贸易摩擦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可低估,可惜的是目前真正起作用的却不多。在应对贸易摩擦方面,商会和行业协会至少有以下几件事可以做。
1.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能力,防止企业低价倾销。
2.制定制裁措施,处罚、制裁企业恶意的不合法行为。
3.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违规、违法事例,寻求政府部门的支持。
4.集中行业内的优势,集体应对贸易摩擦。
企业是经济细胞,是应对贸易摩擦的当事人
企业在贸易摩擦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主要反映在守约守法,自律自制方面:
1.严格遵守我国和国际组织签定的条约,如WTO条约,因为凡是贸易摩擦在国际组织的文件中都能找到其相应的条文。遵守条约是第一要务。
2.严格遵守国内的相关法律,目前许多企业有恶意压低工人工资,或恶性加班不加薪。表面看成本低了,商品有竞争力了,实际上却破坏了出口市场的秩序。我国有许多出口商品都有这方面的惨痛教训,如90年代出口到美国的真丝产品,出口到东南亚的摩托车,自行车等。
3.对商标、工业产权、专利的应用、保护和提升。
4.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努力寻找突破口。
发生贸易摩擦并不可怕,应该通过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商会、行业协会互相支持,针锋相对地解决贸易摩擦问题。
近年来,我国与出口商品的最终进口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根本性改变。但只要我们多方努力,终将改变这种状态。(作者系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办公室主任、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