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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日益增多,而鉴定结论(包括医学诊断结论、法定能力评定等)不同的状况也日益增多[1],目前已成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中的难题.为了正确认识及处理好不同鉴定结论问题,须深入探讨不同结论产生的原因和改进工作的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质量。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日益增多,而鉴定结论(包括医学诊断结论、法定能力评定等)不同的状况也日益增多[1],目前已成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中的难题.为了正确认识及处理好不同鉴定结论问题,须深入探讨不同结论产生的原因和改进工作的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