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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基本上可作同义词使用,预期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基础,在建设工程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被解除的情形下亦存在适用空间。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因发包人违约而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鉴定法、类比法、差额法、估算法和酌定法等多种计算方法,在适用上各有利弊。对于不同的建设工程,应以案件事实为基础,在可预见性的范围之内,选择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目的的方法确定预期利益损害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