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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自媒体时代下,微博、微信、手机平台等将媒体从官方角色发展到了普通民众,导致舆论监督的非理性因素尤为突出,影响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稳定。司法公信的重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集合国家、法院和社会全部力量不断夯实“信”的基础、展示“运”的过程、提升“服”的效果。
关键词 自媒体 司法公信 透明度
过去司法公开面对的舆论压力主要来自媒体,而新媒体时代的舆论不再依赖传统媒体为其信息源,过去“媒体引导舆论”,现在“舆论引导媒体”,新媒体时代下的社会力量更为激烈地冲击着司法公开现有的边界。
一、事与愿违:司法信任危机
当前我国“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
(一)司法宣传“悖论”
1、量的绝对增加和质的相对质疑:如某中级法院自2009年不断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发稿量从2009年的400篇一跃到2011年度的1620篇,增长率为319%,再到2012年度的2070份的宣传量,然而产生一个奇怪的现象:在法院主动司法宣传量的绝对增加下,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代表者却并不因法院官方宣传的增加而提高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并且还有降低的危险,数据显示2012年度法院工作报告反对率19.1%,2013年度反对率上升为24.6%。
2、产品自我评价和用户体验的背道而驰:司法公信的最核心的评价主体应该是司法制度的“用户”,即当事人及其律师。上诉率逐年攀升说明用户对案件质量的满意度的下降,如数据显示,2008年为10.45%,并以148%的爆炸方式增长到2009年的25.95%,上诉率的减益现象是不容忽视的。
(二)媒体审判“怪圈”
媒体审判“怪圈”指当媒体以新闻自由或者舆论监督者的身份积极地介入某一案件中,媒体审判好像成了一块被有心人士可信手拈来的挡箭牌,或者由于当权者出于对新闻媒体的畏惧与仇视而把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划上等号。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具有本质的区别,舆论监督不可能具有审判的功能,把舆论监督称作媒体审判或新闻审判,不利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和谐统一。
二、揭开怪诞现象背后的神秘面纱
(一)司法透明度不够的信任“裂痕”
从法院自身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式微是因为司法透明度不够,导致民众对司法信任出现巨大了裂痕。因为司法透明度不够,公众纷纷瞪大双眼想要窥探存在司法过程深处的秘密,一旦挖掘到某些爆炸性或不公正的信息点,舆论往往表现出非理性思维,才会导致舆论审判怪圈。实践中的司法公开没有实现常态化、有序化,司法公开价值异化,流于形式,这些都是司法不透明的表现。
(二)被操控的非理性民意“绑架”司法
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官需要面对的民意只限于案件的当事人、参与人以及所牵涉到的利害关系人等“小范围”民意。然而,法院的判决很难同时让相互冲突的双方都很满意,小范围的民意有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而成为“大范围”民意。非理性舆论非但不能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反倒给司法机关施加了超负荷压力,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公正审理的进程。
(三)行政权力裹胁司法的“恶性”循环
从体制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式微是审判权不能独立于政府权力以及司法腐败的现实,导致人们必然诉诸舆论监督,尤其是弱势群体特别需要获取舆论的支持其实现某种程度的力量均衡,以图伸冤。当法院的前后的处理意见不统一时,公众意见和媒体评论达到群情沸腾程度时,此时法院背后力量将介入,形成“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的常见的公众意见发挥作用的模式,具体路径为“通过媒体刺激公众→通过公众影响政府→通过政府左右司法→通过司法改变裁判”。
三、理性回归:从“信”到“服”的距离
法官是司法产品的生产者,从“信”到“服”的距离需要司法者去运送。
(一)夯实“信”的基础
从应然角度上讲,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天赋权利”,单从契约的角度来说,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好像是与生俱来的,是司法的应有之义。然而从实然角度上看,我国司法权从源头上就未能完全脱胎于行政权的干预,公检法“一家亲”的负面印象已入脑入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首先,司法机关和政府必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办案,甚至有时候可以利用舆论为盾牌排除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扰。其次,通过法治教育树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将法律内化成为普通民众的精神品质。
(二)展示“运”的过程
新媒体时代下,司法机关将向社会大众展示司法产品的生产过程。一是建立透明法院,完善公民自由旁听制。二是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统一大平台。建立全国统一裁判文书上网平台还具有“外溢”效用,在一定范围内杜绝同案不同判、裁判不一的司法“恶”现象。三是尊重新闻传播规律,主动引导网络舆论。应建立法院官方解答平台,将正面和负面信息同时向社会传播,减少信息传递的误差。
(三)提升“服”的效果
一是完善人民陪审制,广泛吸纳民意。吸纳社会群众参与司法,让陪审员成为司法与民意沟通的纽带,帮助法官认定事实、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他们对司法判决结果进行解释,减少舆论对法院判决的误解。二是勇于直面错误,加速纠正错误。正所谓流水不腐,只有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公众才能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就是要主动向媒体伸出“橄榄枝”,去除常怀的戒备之心和“防火防盗防记者”的错误工作理念。善用媒体,尤其是发挥好主流政法媒体的“喉舌”功能,就是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公信力支撑社会发展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邓子庆.6亿网名首先是6亿公民[N].法制日报,2013年5月15日第7版.
[2]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与各大新闻媒体和网友的在线交流内容,载http://www.court.gov.cn,于2014年6月10日访问.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自媒体 司法公信 透明度
过去司法公开面对的舆论压力主要来自媒体,而新媒体时代的舆论不再依赖传统媒体为其信息源,过去“媒体引导舆论”,现在“舆论引导媒体”,新媒体时代下的社会力量更为激烈地冲击着司法公开现有的边界。
一、事与愿违:司法信任危机
当前我国“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
(一)司法宣传“悖论”
1、量的绝对增加和质的相对质疑:如某中级法院自2009年不断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发稿量从2009年的400篇一跃到2011年度的1620篇,增长率为319%,再到2012年度的2070份的宣传量,然而产生一个奇怪的现象:在法院主动司法宣传量的绝对增加下,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代表者却并不因法院官方宣传的增加而提高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度,并且还有降低的危险,数据显示2012年度法院工作报告反对率19.1%,2013年度反对率上升为24.6%。
2、产品自我评价和用户体验的背道而驰:司法公信的最核心的评价主体应该是司法制度的“用户”,即当事人及其律师。上诉率逐年攀升说明用户对案件质量的满意度的下降,如数据显示,2008年为10.45%,并以148%的爆炸方式增长到2009年的25.95%,上诉率的减益现象是不容忽视的。
(二)媒体审判“怪圈”
媒体审判“怪圈”指当媒体以新闻自由或者舆论监督者的身份积极地介入某一案件中,媒体审判好像成了一块被有心人士可信手拈来的挡箭牌,或者由于当权者出于对新闻媒体的畏惧与仇视而把正当的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划上等号。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具有本质的区别,舆论监督不可能具有审判的功能,把舆论监督称作媒体审判或新闻审判,不利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和谐统一。
二、揭开怪诞现象背后的神秘面纱
(一)司法透明度不够的信任“裂痕”
从法院自身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式微是因为司法透明度不够,导致民众对司法信任出现巨大了裂痕。因为司法透明度不够,公众纷纷瞪大双眼想要窥探存在司法过程深处的秘密,一旦挖掘到某些爆炸性或不公正的信息点,舆论往往表现出非理性思维,才会导致舆论审判怪圈。实践中的司法公开没有实现常态化、有序化,司法公开价值异化,流于形式,这些都是司法不透明的表现。
(二)被操控的非理性民意“绑架”司法
在大多数案件中,法官需要面对的民意只限于案件的当事人、参与人以及所牵涉到的利害关系人等“小范围”民意。然而,法院的判决很难同时让相互冲突的双方都很满意,小范围的民意有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而成为“大范围”民意。非理性舆论非但不能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反倒给司法机关施加了超负荷压力,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公正审理的进程。
(三)行政权力裹胁司法的“恶性”循环
从体制角度而言,司法公信力式微是审判权不能独立于政府权力以及司法腐败的现实,导致人们必然诉诸舆论监督,尤其是弱势群体特别需要获取舆论的支持其实现某种程度的力量均衡,以图伸冤。当法院的前后的处理意见不统一时,公众意见和媒体评论达到群情沸腾程度时,此时法院背后力量将介入,形成“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的常见的公众意见发挥作用的模式,具体路径为“通过媒体刺激公众→通过公众影响政府→通过政府左右司法→通过司法改变裁判”。
三、理性回归:从“信”到“服”的距离
法官是司法产品的生产者,从“信”到“服”的距离需要司法者去运送。
(一)夯实“信”的基础
从应然角度上讲,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天赋权利”,单从契约的角度来说,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好像是与生俱来的,是司法的应有之义。然而从实然角度上看,我国司法权从源头上就未能完全脱胎于行政权的干预,公检法“一家亲”的负面印象已入脑入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首先,司法机关和政府必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办案,甚至有时候可以利用舆论为盾牌排除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扰。其次,通过法治教育树立起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将法律内化成为普通民众的精神品质。
(二)展示“运”的过程
新媒体时代下,司法机关将向社会大众展示司法产品的生产过程。一是建立透明法院,完善公民自由旁听制。二是建立裁判文书上网统一大平台。建立全国统一裁判文书上网平台还具有“外溢”效用,在一定范围内杜绝同案不同判、裁判不一的司法“恶”现象。三是尊重新闻传播规律,主动引导网络舆论。应建立法院官方解答平台,将正面和负面信息同时向社会传播,减少信息传递的误差。
(三)提升“服”的效果
一是完善人民陪审制,广泛吸纳民意。吸纳社会群众参与司法,让陪审员成为司法与民意沟通的纽带,帮助法官认定事实、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他们对司法判决结果进行解释,减少舆论对法院判决的误解。二是勇于直面错误,加速纠正错误。正所谓流水不腐,只有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公众才能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就是要主动向媒体伸出“橄榄枝”,去除常怀的戒备之心和“防火防盗防记者”的错误工作理念。善用媒体,尤其是发挥好主流政法媒体的“喉舌”功能,就是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公信力支撑社会发展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邓子庆.6亿网名首先是6亿公民[N].法制日报,2013年5月15日第7版.
[2]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与各大新闻媒体和网友的在线交流内容,载http://www.court.gov.cn,于2014年6月10日访问.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