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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兴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打赏应否课税进入人们视野.由于打赏收入并不严格符合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的11项应税收入,其应否纳税和按什么科目进行纳税众说纷纭.通过对赠与说、劳务报酬说、稿酬说等定性方法的对比整理,以及对现实情况分析,在遵守税收中性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将网络打赏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并可按照“其他所得”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解释最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