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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阐述了明治宪法中天皇总揽大权下的权力分立制:帝国议会拥有协赞立法权,内阁拥有辅弼权,裁判所拥有以天皇名义进行审判的司法权,然后分析这种权力分立制的四个特点:它是天皇总揽大权下的权力分立制,统治是主体,分立是补充;它不是完整意义的权力分立,更不是严格意义的三权分立;它缺少制衡机制,而直接受控于天皇;它不是确定意义的权力分立,而是一种可以此消彼涨的权力分立.文章还尝试探讨这种权力分立制形成的几个原因:它是日本遵循传统和力求现代的产物;它受制于日本当时的国策;日本制宪者受德国现实之启发,是日本各阶级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