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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已经纳入我国法规当中,其具备的社会、经济、政治与文化背景都极为特别。为了使城乡规划具有合理性及平稳性,本文针对相应的实现路径展开了全面分析,以期为城市的规划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具体指的是个人及组织根据现行法规借助法定方式参与到与自身利益密切关联的规划管理活动当中,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有政府部门提高重视度,同时相关工作者及公众一起努力,才能够成功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
1、营造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社会环境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教育需要由浅及深,整个过程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情况密切相关。就我国而言,必须提升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教育,使民众的相应意识得到强化。政府机构与规划管理组织应该充分发挥自身所具备的职权功能,合理引导民众学习相关知识,对规划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和认识,并且对其深远意义及价值加以认可,从而为规划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在进行宣传和推广的时候,可以借助多种形式及途径,譬如文字、图片、视频及网络、电视、广播等,定期将规划的内容、技术规范等向民众进行公告,从而促使民众支持规划的实施。另外,可以不定期邀请一些民众参与听证会或者展示会,也可以请民众对规划进行监督,倘若条件许可,可以建造城乡规划展览馆,向民众全方位展示具体的规划内容。同时,城乡规划工作者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摒弃老旧思想,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与民众、各个组织及政府部门都多多进行交流互动。在现实工作当中,部分工作者更倾向于设计的外观及物质规划,却将规划的社会经济属性抛诸脑后,从而给实际工作的开展造成不少阻碍。所以,规划工作者应对社会学、城乡规划学及经济学等知识加以合理应用,鼓励各行各业的公众参与到规划活动当中,并且从宏观角度对所有的相关因素进行思量和评估,进而使规划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得到提升。
2、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度规范
从宏观角度而言,立法必须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目标、职能、性质、内容、机构、组织、权限、程序、处罚等进行明确规范,以使公众的参与权得到保障。从微观角度而言,立法必须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主体关系进行明确,将普通民众、利益组织、规划工作者及政府在城乡规划中所处的位置及各自的功效一一进行明确,从而使每个参与方的利益得到保障;对相应的范围、参与的方式、途径、流程、形式、时期、次数及效力等进行明确规定;对利害关系人进行程度性权利的分配,对回避、公开、听取建议、阐述缘由等规则进行明确规定;创建纠纷应对机制,对于与规划标准不相符的行为,公众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而对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造成危害及破坏的规划行为,倘若没有民众进行起诉,那么检查机关则可以行使相应权利,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期间,必须追究危害和破坏社会公共或国家利益的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公众有权针对所有相关制度发表自己的看法,可借助多个途径对规划提出相关建议,譬如广播、互联网、电视、报刊等。除此之外,还需供应配套制度,使公众参与的参与权、知情权、救济权等得到确保。
3、规制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所有的事物都有利有弊,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也是如此。一旦公众的建议和城乡规划主管机构的行政宗旨产生矛盾,那么极有可能导致后者将行政宗旨作为关键工作,而对民众的建议不加重视,也有可能导致后者为了满足前者的意愿而无法使行政宗旨变为现实。因此,主管机构就必须将“利益均衡”原則作为开展一切活动的基础,对各个参与方的利弊进行全方位衡量,确保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最大程度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处于平衡状态,确保各个利益群体可以就其现已有的利益提出自身看法,并且同时对后期会产生影响的城乡规划设计提出合理建议,以确保城乡规划行为具有实效性。要实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主管机构必然会在行政成本方面加大投入,这是因为其不但需要向民众进行流程统治,而且还需要向民众提供活动场地,这些都需要付出人力和物力。所以,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都需要提供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同时投入更多的资金,以便于城乡规划主管机构能够顺利完成相关工作。同时,创建多个等级的多方利益商讨平台,同时创建相应的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以使相关利益者可以全面表达自己的意见与诉求。在公众参与期间,公众需要有效发挥自身权利,向城乡规划主管机构供应相应的资料信息与意见,但是在行政行为的决策方面不具有决定权,并且对此类行为的内容也无权做出任何决定。一旦城乡规划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合理,那么在责任的追究方面则会将规划主管机构作为主要责任人,参与的民众一般无需担负法律责任,但是给予虚假信息资料的民众则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此一来,公众参与责任有所弱化。所以,必须创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行政问责与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应的内容、形式及流程进行细细规划,并且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保证行政问责的有效落实。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必须在绩效评估指标系统中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添加进去,同时有效利用媒体的社会监督效用,确保公众参与过程的透明度与有效性,进而提升民众的认可度。
4、深化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活动的进行必须以信息公开为基础。倘若没有相应的法规进行约束,那么城乡规划主管机构就会极有可能人为对城乡规划的相关资料信息加以修改、删减或增加,从而导致公众无法对规划决策做出正确的判断,无法客观真实的对决策进行评价,更无法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所以,只有通过法律使民众具有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才可以使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合理性。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都应将公开作为基本原则,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进行公开,提升民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政务公开的范畴,对公开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在进行城乡规划的整个过程当中,对于相关部门及民众提出的建议主管机构应该给予重视,同时对专家询问制度加以完善,使规划的权威性及强制性得到提升,并且使规划许可公开透明得到确保。尤其应该重视公开查询与规划公示制度的创建,公开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譬如城乡规划的管理和施行、监督检查及相关审批的流程与时间段、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参数、地名的审核批准、控制性细致规划的协调、方案的评审等。城乡规划主管机构应向全体民众公开城乡规划决策的预备计划、专家询问建议、决策风险评估、施行的评估结果、决策变化、暂停、终止情况、公众参与供应的建议、被认可的状况及被拒绝的缘由等。在编写制定城乡规划期间,相应的主管机构应面向社会所有民众发放相关的调查问卷,并且对回收的数据进行整合、汇总及分析,同时以此为基础来对城乡规划进行编写和制定;在进行城乡规划方案论证期间,要全面吸收所有部门机构、专业人员以及民众代表的建议,并且进行分析和整理,不可只顾自己的想法,做出不符合大众意愿的决策;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和认可之后,必须及时向社会民众进行公开发布,可以通过多个途径进行宣传,譬如电视、广播、网络、展览等,使广大民众能够对城乡规划产生大致了解,并且对城乡规划进行认可和支持,同时自主参与到相关活动当中,配合规划工作的开展,对于相应的安排及协调都尽可能服从;在城乡规划审批管理时期,则需要对相关的一切活动及信息进行公开,譬如审批政策、流程、权限、结果及规划要求等。
参考文献:
[1]郑彦妮,蒋涤非.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现路径[J].湖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02:68-72.
[2]徐亚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必要性及实现途径分析[J].江西建材,2014,24:21-22.
[3]常乐.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有效性分析[J].才智,2014,12:302.
[4]赵坚.大都市区如何破题[J].中国房地产业.2014.12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路径选择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具体指的是个人及组织根据现行法规借助法定方式参与到与自身利益密切关联的规划管理活动当中,它是社会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有政府部门提高重视度,同时相关工作者及公众一起努力,才能够成功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制度。
1、营造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社会环境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教育需要由浅及深,整个过程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情况密切相关。就我国而言,必须提升与城乡规划相关的教育,使民众的相应意识得到强化。政府机构与规划管理组织应该充分发挥自身所具备的职权功能,合理引导民众学习相关知识,对规划进行全方位的了解和认识,并且对其深远意义及价值加以认可,从而为规划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在进行宣传和推广的时候,可以借助多种形式及途径,譬如文字、图片、视频及网络、电视、广播等,定期将规划的内容、技术规范等向民众进行公告,从而促使民众支持规划的实施。另外,可以不定期邀请一些民众参与听证会或者展示会,也可以请民众对规划进行监督,倘若条件许可,可以建造城乡规划展览馆,向民众全方位展示具体的规划内容。同时,城乡规划工作者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摒弃老旧思想,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与民众、各个组织及政府部门都多多进行交流互动。在现实工作当中,部分工作者更倾向于设计的外观及物质规划,却将规划的社会经济属性抛诸脑后,从而给实际工作的开展造成不少阻碍。所以,规划工作者应对社会学、城乡规划学及经济学等知识加以合理应用,鼓励各行各业的公众参与到规划活动当中,并且从宏观角度对所有的相关因素进行思量和评估,进而使规划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得到提升。
2、完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度规范
从宏观角度而言,立法必须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目标、职能、性质、内容、机构、组织、权限、程序、处罚等进行明确规范,以使公众的参与权得到保障。从微观角度而言,立法必须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主体关系进行明确,将普通民众、利益组织、规划工作者及政府在城乡规划中所处的位置及各自的功效一一进行明确,从而使每个参与方的利益得到保障;对相应的范围、参与的方式、途径、流程、形式、时期、次数及效力等进行明确规定;对利害关系人进行程度性权利的分配,对回避、公开、听取建议、阐述缘由等规则进行明确规定;创建纠纷应对机制,对于与规划标准不相符的行为,公众有权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而对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造成危害及破坏的规划行为,倘若没有民众进行起诉,那么检查机关则可以行使相应权利,代表国家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期间,必须追究危害和破坏社会公共或国家利益的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公众有权针对所有相关制度发表自己的看法,可借助多个途径对规划提出相关建议,譬如广播、互联网、电视、报刊等。除此之外,还需供应配套制度,使公众参与的参与权、知情权、救济权等得到确保。
3、规制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
所有的事物都有利有弊,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也是如此。一旦公众的建议和城乡规划主管机构的行政宗旨产生矛盾,那么极有可能导致后者将行政宗旨作为关键工作,而对民众的建议不加重视,也有可能导致后者为了满足前者的意愿而无法使行政宗旨变为现实。因此,主管机构就必须将“利益均衡”原則作为开展一切活动的基础,对各个参与方的利弊进行全方位衡量,确保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最大程度使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处于平衡状态,确保各个利益群体可以就其现已有的利益提出自身看法,并且同时对后期会产生影响的城乡规划设计提出合理建议,以确保城乡规划行为具有实效性。要实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主管机构必然会在行政成本方面加大投入,这是因为其不但需要向民众进行流程统治,而且还需要向民众提供活动场地,这些都需要付出人力和物力。所以,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都需要提供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同时投入更多的资金,以便于城乡规划主管机构能够顺利完成相关工作。同时,创建多个等级的多方利益商讨平台,同时创建相应的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以使相关利益者可以全面表达自己的意见与诉求。在公众参与期间,公众需要有效发挥自身权利,向城乡规划主管机构供应相应的资料信息与意见,但是在行政行为的决策方面不具有决定权,并且对此类行为的内容也无权做出任何决定。一旦城乡规划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合理,那么在责任的追究方面则会将规划主管机构作为主要责任人,参与的民众一般无需担负法律责任,但是给予虚假信息资料的民众则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此一来,公众参与责任有所弱化。所以,必须创建完善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行政问责与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应的内容、形式及流程进行细细规划,并且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保证行政问责的有效落实。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必须在绩效评估指标系统中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添加进去,同时有效利用媒体的社会监督效用,确保公众参与过程的透明度与有效性,进而提升民众的认可度。
4、深化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活动的进行必须以信息公开为基础。倘若没有相应的法规进行约束,那么城乡规划主管机构就会极有可能人为对城乡规划的相关资料信息加以修改、删减或增加,从而导致公众无法对规划决策做出正确的判断,无法客观真实的对决策进行评价,更无法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所以,只有通过法律使民众具有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才可以使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合理性。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都应将公开作为基本原则,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进行公开,提升民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政务公开的范畴,对公开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在进行城乡规划的整个过程当中,对于相关部门及民众提出的建议主管机构应该给予重视,同时对专家询问制度加以完善,使规划的权威性及强制性得到提升,并且使规划许可公开透明得到确保。尤其应该重视公开查询与规划公示制度的创建,公开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譬如城乡规划的管理和施行、监督检查及相关审批的流程与时间段、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及技术参数、地名的审核批准、控制性细致规划的协调、方案的评审等。城乡规划主管机构应向全体民众公开城乡规划决策的预备计划、专家询问建议、决策风险评估、施行的评估结果、决策变化、暂停、终止情况、公众参与供应的建议、被认可的状况及被拒绝的缘由等。在编写制定城乡规划期间,相应的主管机构应面向社会所有民众发放相关的调查问卷,并且对回收的数据进行整合、汇总及分析,同时以此为基础来对城乡规划进行编写和制定;在进行城乡规划方案论证期间,要全面吸收所有部门机构、专业人员以及民众代表的建议,并且进行分析和整理,不可只顾自己的想法,做出不符合大众意愿的决策;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和认可之后,必须及时向社会民众进行公开发布,可以通过多个途径进行宣传,譬如电视、广播、网络、展览等,使广大民众能够对城乡规划产生大致了解,并且对城乡规划进行认可和支持,同时自主参与到相关活动当中,配合规划工作的开展,对于相应的安排及协调都尽可能服从;在城乡规划审批管理时期,则需要对相关的一切活动及信息进行公开,譬如审批政策、流程、权限、结果及规划要求等。
参考文献:
[1]郑彦妮,蒋涤非.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现路径[J].湖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02:68-72.
[2]徐亚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必要性及实现途径分析[J].江西建材,2014,24:21-22.
[3]常乐.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有效性分析[J].才智,2014,12:302.
[4]赵坚.大都市区如何破题[J].中国房地产业.2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