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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典型的公法,刑事诉讼法以国家公权介入为主体,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兼顾私力合作的精神,将刑事和解作为特别程序纳入其中,但国家主义的公法制度与私力合作的刑事和解存在一定的不协调,这一问题在审查逮捕与刑事和解两部分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现这方面的问题。新刑诉法在细化逮捕条件、严格控制逮捕范围的同时,明确了应当逮捕的情形,也就是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但这种强制性规定与刑事和解制度发生不协调,尤其在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的轻伤害案件上最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