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校学生听课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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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校教师与学生不但是高校的构成主体,还是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教师必须了解自身及高校学生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校 学生 听课权 保护
  先从一个实例说起:
  教师自订规定惩迟到
  沪上某高校李老师上的课安排在晚上,共3节课。记者在他上课的教室外发现,这门课第一节上课时,教室外总站着几名学生。两名女生告诉记者,李老师规定迟到10分钟就不准进教室,她们打算在课间趁教师不注意再进教室。等在教室外面,耽误一节课,会不会影响学习?“没办法,总比进教室后被赶出来好。”几名学生的回答几乎一样。
  学生发帖抗师规
  针对李老师所作的规定,一名学生在该校学生论坛上贴了一份近2000字的“抗议书”。这名学生写道:“迟到了,我跑着赶到教室门口,小心翼翼地打开教室门,准备关门的时候,突然听到同学的笑声,接着老师走了过来,‘我上星期说过,迟到10分钟以上不要进来了。’然后把我赶了出去。(我不是自愿的……)我在无助中看到老师绝情地关上了大门……这是我从小学到大学,第一次被教师赶出教室。”
  “铁腕”教师愤慨学生迟到
  李老师得知学生指责后,说了自己的想法:“这学期大概有上百个学生在上我的课,刚开课的时候,迟到现象比较严重,迟到同学在讲课时进教室严重干扰了课堂秩序。我的这个规定,提前给学生打过招呼,如果不言而有信,怎么维护课堂纪律?”
  看到这里,我们都有了这样的疑问:教师到底有没有权利自订课堂纪律,对违纪的学生“敬而远之”,甚至是拒之门外呢?
  中国自古流传着一句话:棍棒底下出孝子,严师手中出高徒!私塾中的先生对学生一定要严厉!何为严厉?面壁,罚站,揪耳朵,戒尺打手心……是耳提面命的管束。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逐渐认识到一个和谐的社会,应该有的是和谐的师生关系。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学生是民族未来的栋梁。老师传道授业,学生接受知识的洗礼。要建立这种和谐的师生关系,需要正确处理高校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此可见,高校教师与学生不但是高校的构成主体,还是重要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教師必须了解高校学生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校教师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教师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二是《教育法》、《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特定权利,如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学生管理权、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同时又有遵纪守法、教育教学、思想教育、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益、提高水平等义务。
  对于高校学生来说,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人身自由等等;二是作为受教育主体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第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指大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大学生接受教育和完成学习任务的主要途径。第二,获得学金权,是指大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在大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这项权利能帮助家庭贫困的学生完成学业。获得学金权是学生的一项权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大学生都有权申请,学校和教师不得拒绝。第三,获得公正评价权,是指大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第四,申诉起诉权,是指大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五,其他权利,是指《教育法》允许大学生享有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遵守法规、遵守校规、尊敬师长、努力学习等义务。
  和谐、规范的师生关系需要正确处理高校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要正确处理高校教师权利与学生义务的关系。高校教师权利与学生义务的关系,表现为高校学生对高校教师权利的维护。如:对教师教育教学权的维护体现在学生要尊重教师的劳动,学生要积极配合教师的教学活动,正确对待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等;对教师的学生管理权的维护体现在学生必须服从教师教学方面的组织与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组织与管理;对教师人身权的维护体现在尊重教师人格,正确行使评价权、监督权。
  其次要正确处理高校学生权利与教师义务的关系。高校学生权利与教师义务的关系体现在高校教师对学生权益的维护,具体包括:一,高校教师对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不得阻碍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把学生当作自己的雇工使用,不得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从而影响学生的学习,对学生的评价要采取公正的态度,既坚持标准又严格要求。二,高校教师对学生人身权的维护,主要包括:尊重学生人格,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学生的隐私权。
  大学是一个学术自由,理想自由,行为自由的环境。对于一个大学生,知识已经积累到了一个很高的程度,人格也趋于完善,老师不需再因为要维持课堂秩序,而对其施以所谓的肉体上的惩罚,然而几句微言细语也不能杜绝违纪现象,我们的老师可真是进退维谷。教师对迟到学生干扰上课秩序,很反感,是可以理解的。但老师在惩罚学生的同时,难道一定要将学生拒之门外吗?这种惩罚方式难免有种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意味。而且这种将学生赶出去的做法从一定的程度上,也会伤害学生的感情。教师没有权利把任何一个学生拒之于门外!优秀的学生是学生,教育他是教师的责任;顽劣的学生,让教师历经烦恼,历经焦虑,历经痛苦,历经忧伤,但他同样也是学生,教育他,同样是教师的责任!因此,老师在惩罚学生的时候完全可以换一种方式方法。毕竟老师的初衷也是让学生更好地学习,而不是将个别自己不喜欢的人赶出教室。如果制订“不准进教室”的规定,首先教师没有这个权利,而且也是不妥当的。
  但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一个学生,自然是不想让老师把自己赶出教室,同样也不希望在大家都在上课的时候,个别人堂而皇之地走进教室影响课堂纪律。挣断线的风筝不仅不会得自由,反而会一头栽向大地——一个人人都知道的现象。为了确保学生听课权的实现,学校和老师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教育部在学生管理方面赋予高校很多权利,比如制订详尽的学生管理纪律。对于学生迟到,上海大学规定,累计迟到3次,算旷课1课时;一节课迟到15分钟以上,算旷课1课时;累计旷课10课时会受警告处分;累计旷课20课时会受记过处分。通过诸如此类的办法对学生用社会主义荣辱观指导思想,用高校学生行为准则约束行为,就像社会需要法律,课堂也需要纪律;就像立法者讨论争议什么是好的法律那样,老师和学生也讨论和争议什么是好的纪律;就像成人是对社会负有责任的公民一样,学生也是学校和课堂上的公民。把纪律当成培养尊重和责任的工具,从而实现纪律的终极目标:自我约束。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依法治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教育在法制轨道上运行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大力推进依法治教是当前我国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实行依法治教是一个学法、守法、用法的过程。在学校工作中,教师和学生只有全员行动,采取多种方式,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衡量所从事的活动,才能达到法制的目的,也才能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各方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宋杰.“迟到10分钟,不准进教室”沪某高校一教师自订课堂纪律惩迟到引争议[OL].《人民网》2007-05-09.http://edu.people.com.cn/GB/5706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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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秦伟.论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D].吉林大学,2004.
  作者简介:王珂(1978-),女,河南驻马店人,十堰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教师,大学学历,主要承担课程:思想政治教育、工业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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