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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使国资委成为一个完整的纯粹出资人,发挥其直接持股的优势,摒弃其直接持股的弊端,必须对国资委进行重构
国资委直接持股的最大贡献在于赋予了国资委完整的出资人代表资格,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股权行使主体长期缺位问题。国资委现在行使出资人代表职权是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一政府部门的身份进行的,凭借的是政府赋予的权利,采用的是行政命令方式,结果造成了国资委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如选拔、考核、监督和任免国有企业经营者;但同时,该管的又没有管好,如忽视了出资人的收益权等权利。这不仅严重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而且忽略了国家股权的核心利益。这些都源于国资委不是凭所有者资格而是靠政府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都是因为国资委并不直接拥有国有企业的股权,不是一个完整的出资人代表。
国资委直接持股,可以凭借出资人资格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力,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投票权)、资产收益权、股份转让权。国资委直接持股,从根本上解决了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却无法代表国家收取企业的股息红利、取得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尴尬局面。
但国资委直接持股也带来新的问题:
其一,国资委直接持股使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监管者又成为一体,加剧了政企不分。国资委毕竟是政府机构,代表的是政府意志,而且国资委仍然在执行很多非出资人职能,国资委的“婆婆”加“老板”、市场主体和政府监管者的双面角色不可避免地会使其职能错位,过度干预企业各项自主权的行使。
其二,国资委直接持股可能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国企航母,带来更大的关联交易。国务院国资委若作为一个独立的民商事行为主体,直接持有所有央企的股权,那么所有的央企事实上都成为了它的“子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以国资委为“母公司”的超级企业集团。同时,央企之间不可避免地会经常出现关联交易。严重的是,作为持股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国资委,其一举一动将左右着中国的资本市场。
要想使国资委成为一个完整的纯粹出资人,发挥其直接持股的优势,摒弃其直接持股的弊端,必须对国资委进行重构。
国资委性质重构:国资委不应作为一个政府机构,否则极易造成政府的社会管理者职能和出资人职能无法分开,以及再次出现政企不分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成功经验,我们主张将国资委设在全国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下,作为一个专职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机构。
国资委职权重构: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机构,权限不能够超出股东所应拥有的权利。国资委不能代替股东会,更不能代替董事会。国资委的“管人”,只应限于参加国有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推荐和选举董事及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等,国资委要避免直接干预董事会成员的产生。
国资委的“管人、管事、管资产”职能也可以通过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般是国有独资)来行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受国资委的委托行使国有资产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权,决定国有资产投资的流量和流向。国资委通过对这些经营公司的人的管理来实现管事和管资产,而不是直接去管资产的经营之事。
国资委人员重构:从中央到地方,国资委管辖着17万多户国有企业,掌控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国资委的每一个决定都可能对国家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因而,国资委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国资委应该更多地拥有那些在履行信托职责方面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和在法律、金融、经济和一般管理方面具有相关专业素质的人才。他们能够清楚地理解在有关国有企业方面与政府公务员一样承担的角色和职责,能够向处于其监管之下的相关国有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等。
国资委直接持股的最大贡献在于赋予了国资委完整的出资人代表资格,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国有股权行使主体长期缺位问题。国资委现在行使出资人代表职权是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这一政府部门的身份进行的,凭借的是政府赋予的权利,采用的是行政命令方式,结果造成了国资委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情,如选拔、考核、监督和任免国有企业经营者;但同时,该管的又没有管好,如忽视了出资人的收益权等权利。这不仅严重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而且忽略了国家股权的核心利益。这些都源于国资委不是凭所有者资格而是靠政府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都是因为国资委并不直接拥有国有企业的股权,不是一个完整的出资人代表。
国资委直接持股,可以凭借出资人资格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力,包括参与重大决策权(投票权)、资产收益权、股份转让权。国资委直接持股,从根本上解决了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能,却无法代表国家收取企业的股息红利、取得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尴尬局面。
但国资委直接持股也带来新的问题:
其一,国资委直接持股使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监管者又成为一体,加剧了政企不分。国资委毕竟是政府机构,代表的是政府意志,而且国资委仍然在执行很多非出资人职能,国资委的“婆婆”加“老板”、市场主体和政府监管者的双面角色不可避免地会使其职能错位,过度干预企业各项自主权的行使。
其二,国资委直接持股可能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国企航母,带来更大的关联交易。国务院国资委若作为一个独立的民商事行为主体,直接持有所有央企的股权,那么所有的央企事实上都成为了它的“子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以国资委为“母公司”的超级企业集团。同时,央企之间不可避免地会经常出现关联交易。严重的是,作为持股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国资委,其一举一动将左右着中国的资本市场。
要想使国资委成为一个完整的纯粹出资人,发挥其直接持股的优势,摒弃其直接持股的弊端,必须对国资委进行重构。
国资委性质重构:国资委不应作为一个政府机构,否则极易造成政府的社会管理者职能和出资人职能无法分开,以及再次出现政企不分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成功经验,我们主张将国资委设在全国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下,作为一个专职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机构。
国资委职权重构:国资委作为出资人机构,权限不能够超出股东所应拥有的权利。国资委不能代替股东会,更不能代替董事会。国资委的“管人”,只应限于参加国有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推荐和选举董事及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等,国资委要避免直接干预董事会成员的产生。
国资委的“管人、管事、管资产”职能也可以通过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般是国有独资)来行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受国资委的委托行使国有资产的投资决策和管理权,决定国有资产投资的流量和流向。国资委通过对这些经营公司的人的管理来实现管事和管资产,而不是直接去管资产的经营之事。
国资委人员重构:从中央到地方,国资委管辖着17万多户国有企业,掌控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国资委的每一个决定都可能对国家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因而,国资委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国资委应该更多地拥有那些在履行信托职责方面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和在法律、金融、经济和一般管理方面具有相关专业素质的人才。他们能够清楚地理解在有关国有企业方面与政府公务员一样承担的角色和职责,能够向处于其监管之下的相关国有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