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视野下的家庭暴力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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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家庭暴力犯罪是一个在世界各国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存在的现象,究其原因是妇女儿童在家庭中是弱势群体,也因此他们成为家庭暴力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其社会危害性也愈发严重。本文阐述了家庭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从一个新的角度探讨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维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问题,有助于更透彻地了解到家庭暴力犯罪的根源,才能就预防、控制和消除家庭暴力犯罪提出有效对策并取得显著成效。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犯罪;犯罪原因
  一、家庭暴力及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对家庭暴力定义为:“对妇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犯罪不仅侵害了每个家庭成员自身的利益,而且己严重阻碍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近年来,家庭暴力手段不断翻新升级,被打穿耳膜、鼻梁、肋骨、打掉牙齿构成轻伤以上的事情时有发生。我国《婚姻法》不仅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对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明确表述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①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
  首先要明确家庭暴力与家庭暴力犯罪这两个概念,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几乎所有的家庭暴力犯罪都是在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家庭暴力发展到极端就会是家庭暴力犯罪。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我们对家庭暴力犯罪概念的界定应以我国《刑法》规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为基础,主要罪名有: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准确的家庭暴力犯罪含义可参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行为人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殴打、伤害、禁闭、限制人身自由、精神虐待、性侵犯等暴力手段,侵害或长期损害受害人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后果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产生原因
  家庭暴力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有着复杂的历史社会根源等,它既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职业心理、性格等因素,又与一定的社会文化传统、法律制度、思想观念有关。探讨这一话题,我们应该从多个角度来分析这一社会现象的产生原因,包括文化、历史、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此外还包括一些具体的因素。
  (一)历史与文化原因
  家庭暴力犯罪由来已久,它渊源于古代社会家庭。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历史传统,“三从四德”的陈腐观念造就了“男性中心主义”的文化模式。这种文化形成一整套男尊女卑的社会文化理念。所以,妻子儿女被视为男性的私有财产,其他家庭成员都在男性,尤其是作为家庭支柱的男性的意志支配之下,一旦家庭成员不遵守其意志,这些处于支配地位的男性就选择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家人遵守他的意志。现代男女平等的思想在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大,对女性的影响也愈加深刻,所以女性的经济独立,婚姻自由的意识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不能否认的一个问题是,几千年来的传统封建的伦理观念中落后的成分对人们的影响依然存在,它足以构成导致家庭暴力犯罪的重要原因。更严重的是由于封建观念的作祟,社会对家庭暴力也大都采取漠视的态度,家庭暴力被认为只是家庭的私事,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由于家庭暴力的私密性,所以难以引起执法部门足够的重视。这也就形成了一种社会氛围,即不管是社会还是执法部门都对家庭暴力问题持漠视的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者不会从心理上产生负疚感和罪恶感,无形中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另一方面社会不断发展,女权运动的浪潮日益高涨,女性的个性独立就与传统的封建意识形成了婚姻家庭中的矛盾焦点,这种矛盾所激发的必然结果就是家庭暴力犯罪。
  (二)社会原因
  1、经济问题是引发家庭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在家庭暴力犯罪多发生在经济收入相对比较低的家庭。这种家庭通常比较贫困但又对家庭现有的收入不满意,从而产生极端的心理状态,导致家庭暴力犯罪,如出卖亲生孩子以增加收入,或遗弃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以减轻家庭负担。
  2、家庭暴力犯罪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男性的一些不良习性,比如赌博。有西方心理学家提出,男子更容易受到不良习惯的诱惑,忍受挫折的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女性。②部分男性如果有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并且对自己没有太大的控制力,这时候如果妻子加以劝阻就会很容易招致家庭暴力。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方面的原因
  当前一个不能忽视的现实就是我国在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大的空白。现有专门针对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但这部法律对家庭暴力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刑法》对虐待罪的规定是:它属于自诉案件,只有造成被虐待者重伤或死亡,执法部门才会介入,追究虐待者的刑事责任;还有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是虽然家庭暴力受害人大多身体或精神上受到伤害,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标准偏高,受害人可能都达不到轻伤标准。综合上述法律方面对家庭暴力规定的缺陷,受害者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导致悲剧不断发生。
  (四)家庭暴力的心理因素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家庭暴力犯罪中施暴的丈夫,其“施暴心理”可分为三种类型:(1)冲动型:这种性格的人冲动,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如果家人不遵循自己的想法,不是互相沟通,而是以谩骂、暴力强迫家庭成员遵守自己的要求。③(2)阴鹜型:这种人就像有多重人格一样,看似性格柔和,但是结婚后,他们的偏执的“专制”的一面便充分显示出来,认为妻子是自己的附属品。只要妻子有一点不顺自己的意,或者自己不高兴,妻子就成为其出气筒。④(3)怀疑型:这种性格的人对妻子始终存在怀疑的态度。狭隘的“爱”使其极度敏感。这种性格的表现是:妻子与哪个男人说句话或笑一下,就怀疑妻子有外遇,对妻子施以暴力,而且妻子有时越解释他就越怀疑。⑤   (五)由“大男子主义”引发的家庭暴力犯罪
  新《婚姻法》第一次明确对禁止家庭暴力做出了规定。家庭暴力主要表现是“打老婆”的现象,归根到底是我国几千年来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以虐待型的家庭暴力犯罪为例,施暴者大多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或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被虐者则是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妇女、儿童、老人。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经济制度的改变与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对妇女失在整个社会中的经济地位有很多不利的影响。农村妇女传宗接代的负担,经济地位的地下,对男性的依附;城市的性别歧视,企业女工下岗,失业问题等,都成为家庭不稳定因素。
  (六)由家庭矛盾激发的家庭暴力犯罪
  诱发家庭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进一步思考就不难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夫妻关系不和谐。这种不和谐的夫妻关系对家庭的伤害是致命的,其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不言而喻。导致夫妻不和的原因是很多方面的,可能是经济财产、家务琐事、父母赡养、子女教育、人情世故等,更为关键的是夫妻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文化素养、等方面的不同,都可能会导致夫妻关系变得十分紧张的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某种显性诱因就容易引起更大的家庭矛盾冲突,就极有可能导致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
  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对家庭伦理道德的蔑视,更会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诱发更多家庭方面的犯罪。本文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较为深入地对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进行了论述,从家庭方面以更好的保护妇女、儿童、老人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注解:
  ①林少菊:《家庭伦理与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②张旭:《犯罪学要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③林少菊:“家庭伦理——女性违法犯罪原因探讨”,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④同上。
  ⑤同①。
  参考文献:
  [1]魏平雄:《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张旭:《犯罪学要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林少菊:《家庭伦理与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林少菊:“家庭伦理视野下的当前我国女性违法犯罪的特点”,载《求索》2005年第3期。
  [5]林少菊:“家庭伦理——女性违法犯罪原因探讨”,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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