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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注册要赶早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企业的形象。很多人认为,事业才刚刚起步,能否在市场上生存下去都是个未知数,因此没必要花钱事先把商标保护起来。忽视商标事先注册的人不在少数,很多企业用了好几年的商标才想要注册,或是市场上出现了仿造商标和产品才会关注到,却发现自己使用的商标早已有人注册了。但是商标是全国通用的,只要别人注册了你就不能使用,结果企业只好做改动,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伴随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大,伴随着企业财富的不断增加,它的资本含金量也一定不断地增加。“可口可乐”饮料历经百年发展至今,牌子的价值已达上百亿美元。“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板曾经讲过,即使“可口可乐”在全世界的所有工厂一夜之间全部被大火烧掉,不出三个月,“可口可乐”就可以恢复到原来的规模。就算“可口可乐”所有的工厂都被大火烧掉了,世界上的各大银行都会争相给它贷款的。因为凭它的品牌就可以迅速地聚集资源来进行重建!在这段经典名言中,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商标只有注册才有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
因此,企业想要发展,就必须去注册商标,把自己的商标保护起来。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能够战胜美国存储巨头EMC,就是因为它掌握着“EMC”这个商标,使得EMC的“EMC2”商标在中国反而成为了侵权商标,结果把一个跨国大企业逼得无路可走,只能硬撑着。在吵吵闹闹的达娃之争中,达能始终无法把娃哈哈收入囊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法院判决“娃哈哈”商标是属于娃哈哈的,只要这个商标还在国人自己手中,娃哈哈就不会消失。
可以说,只要商标在手,人一犯我我必告人,追着打也是天经地义。
鹿死他人手
当然,由于商标能带来巨大的利益,许多人纷纷去抢注商标,或者是“搭便车”傍上驰名商标,想从中分一杯羹。近年来,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之间的商标之争也时有发生。
泽斯普瑞公司获赔30万元
今年7月初,全球最大的猕猴桃生产销售商新西兰泽斯普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泽斯普瑞公司),将南通西树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西树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因是西树公司侵犯了泽斯普瑞公司的商标权。
泽斯普瑞公司是“Zespri及太阳光芒图形”两项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早在1998年就开始在上海等地销售猕猴桃产品。去年年初,该公司员工在市场上发现西树公司销售的一种猕猴桃的商标“Znishio”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似,便向工商部门举报。同年4月3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在西树公司的销售点查获大量标有“Znishio及图形”标识的侵权产品、包装盒和标签。8月30日下午,沪工商局再次查获了标有“Znishio及图形”标识的“红心”猕猴桃产品和标有“Nnishio及图形”标识的“绿心”猕猴桃产品。
受理法院认为,原告对两项“Zespri及图形”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西树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猕猴桃产品上所使用的“Znishio及图形”或“Nnishio及图形”商标在图文结构、颜色组合、首字母的写法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极其近似,足以使消费者将西树公司的猕猴桃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法院认为,西树公司模仿原告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因此判决西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泽斯普瑞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获赔115万元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位列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中,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跨国公司,在通信、计算机、半导体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它的商标“NEC”在1979年便于中国获准注册。
2006年底,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珠海跃华电子有限公司、珠海跃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没收销毁假NEC键盘4万余只、保证卡3.8万多张、产品合格证1万余张、印制“NEC”商标的钢制模板一块和印有“NEC”商标的外包装纸箱、说明书等。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以侵权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其商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将跃华电子、跃华科技和制造键盘的深圳市金积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销售假键盘的北京世纪跃华科技发展中心四家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NEC”是知名品牌,共同实施了销售假冒“NEC”注册商标侵权产品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与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四家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经济损失、支付合理开支总计人民币115万元。
日本资生堂要求赔偿480万元
日本“资生堂”也在我国提起了首例知识产权诉讼。
因在企业字号和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资生堂”、“SHISEIDO”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标识及商标,株式会社资生堂(日本)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三家公司及其两名设立人告上法院,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480万元人民币。
株式会社资生堂称,该会社是“SHISEIDO”、“资生堂”两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生产、销售的“SHISEIDO”、“资生堂”品牌的化妆品在世界各地享有盛誉,在中国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三家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网站上广泛使用“SHIDOAS”、“资生堂雅姿”文字标识。此外,公司设立人马某还在香港设立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在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上大量使用“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等字样。

株式会社资生堂认为,被告在产品上使用“SHIDOAS”、“资生堂雅姿”文字标识,其中“SHIDOAS”标识与原告的“SHISEIDO”商标近似,“资生堂雅姿”标识前三个汉字与原告的“资生堂”商标完全相同,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将“资生堂”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作引人误解的使用,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走自己的路
“Zespri及太阳光芒图形”、“NEC”、“资生堂”均属于驰名商标。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意味着该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众多消费者的信赖,它能给该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驰名商标具有长期使用性、识别性、财产性和价值性,是企业无形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企业的价值甚至是难以估量的。
因此国际上对驰名商标都持保护态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实行相对保护原则,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以及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对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当履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的《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都作了相关规定。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企业如果想搭顺风车,最好先考虑一下被告上法庭的后果再作决定。因为这一辆顺风车绝不是那么好搭的,一个不小心就会从车上栽下来,甚至把自己给摔残废了,那可就得不偿失了。就如那三个案例中的被告一样,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一下子几十万、几百万的赔给人家,等于给人家做宣传还送钱给人家,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说到底,企业的发展壮大,如果仅靠模仿、复制、抄袭别人的商标、品牌,一路上的障碍、困难会很多,想必是很难做大做强起来的。其实别人的路子不一定就适合自己,自己的路还是要靠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走下去。

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注册要赶早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企业的形象。很多人认为,事业才刚刚起步,能否在市场上生存下去都是个未知数,因此没必要花钱事先把商标保护起来。忽视商标事先注册的人不在少数,很多企业用了好几年的商标才想要注册,或是市场上出现了仿造商标和产品才会关注到,却发现自己使用的商标早已有人注册了。但是商标是全国通用的,只要别人注册了你就不能使用,结果企业只好做改动,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伴随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大,伴随着企业财富的不断增加,它的资本含金量也一定不断地增加。“可口可乐”饮料历经百年发展至今,牌子的价值已达上百亿美元。“可口可乐”公司的老板曾经讲过,即使“可口可乐”在全世界的所有工厂一夜之间全部被大火烧掉,不出三个月,“可口可乐”就可以恢复到原来的规模。就算“可口可乐”所有的工厂都被大火烧掉了,世界上的各大银行都会争相给它贷款的。因为凭它的品牌就可以迅速地聚集资源来进行重建!在这段经典名言中,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且,商标只有注册才有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
因此,企业想要发展,就必须去注册商标,把自己的商标保护起来。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能够战胜美国存储巨头EMC,就是因为它掌握着“EMC”这个商标,使得EMC的“EMC2”商标在中国反而成为了侵权商标,结果把一个跨国大企业逼得无路可走,只能硬撑着。在吵吵闹闹的达娃之争中,达能始终无法把娃哈哈收入囊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法院判决“娃哈哈”商标是属于娃哈哈的,只要这个商标还在国人自己手中,娃哈哈就不会消失。
可以说,只要商标在手,人一犯我我必告人,追着打也是天经地义。
鹿死他人手
当然,由于商标能带来巨大的利益,许多人纷纷去抢注商标,或者是“搭便车”傍上驰名商标,想从中分一杯羹。近年来,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之间的商标之争也时有发生。
泽斯普瑞公司获赔30万元
今年7月初,全球最大的猕猴桃生产销售商新西兰泽斯普瑞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泽斯普瑞公司),将南通西树果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西树公司)推上了被告席。原因是西树公司侵犯了泽斯普瑞公司的商标权。
泽斯普瑞公司是“Zespri及太阳光芒图形”两项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早在1998年就开始在上海等地销售猕猴桃产品。去年年初,该公司员工在市场上发现西树公司销售的一种猕猴桃的商标“Znishio”与该公司注册商标相似,便向工商部门举报。同年4月3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在西树公司的销售点查获大量标有“Znishio及图形”标识的侵权产品、包装盒和标签。8月30日下午,沪工商局再次查获了标有“Znishio及图形”标识的“红心”猕猴桃产品和标有“Nnishio及图形”标识的“绿心”猕猴桃产品。
受理法院认为,原告对两项“Zespri及图形”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西树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猕猴桃产品上所使用的“Znishio及图形”或“Nnishio及图形”商标在图文结构、颜色组合、首字母的写法上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极其近似,足以使消费者将西树公司的猕猴桃产品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法院认为,西树公司模仿原告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因此判决西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泽斯普瑞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获赔115万元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位列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中,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跨国公司,在通信、计算机、半导体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它的商标“NEC”在1979年便于中国获准注册。
2006年底,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珠海跃华电子有限公司、珠海跃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没收销毁假NEC键盘4万余只、保证卡3.8万多张、产品合格证1万余张、印制“NEC”商标的钢制模板一块和印有“NEC”商标的外包装纸箱、说明书等。
日本电气株式会社以侵权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其商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将跃华电子、跃华科技和制造键盘的深圳市金积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销售假键盘的北京世纪跃华科技发展中心四家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NEC”是知名品牌,共同实施了销售假冒“NEC”注册商标侵权产品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与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四家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日本电气株式会社经济损失、支付合理开支总计人民币115万元。
日本资生堂要求赔偿480万元
日本“资生堂”也在我国提起了首例知识产权诉讼。
因在企业字号和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资生堂”、“SHISEIDO”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标识及商标,株式会社资生堂(日本)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三家公司及其两名设立人告上法院,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480万元人民币。
株式会社资生堂称,该会社是“SHISEIDO”、“资生堂”两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生产、销售的“SHISEIDO”、“资生堂”品牌的化妆品在世界各地享有盛誉,在中国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三家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网站上广泛使用“SHIDOAS”、“资生堂雅姿”文字标识。此外,公司设立人马某还在香港设立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并在生产销售的化妆品上大量使用“资生堂雅姿(法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等字样。

株式会社资生堂认为,被告在产品上使用“SHIDOAS”、“资生堂雅姿”文字标识,其中“SHIDOAS”标识与原告的“SHISEIDO”商标近似,“资生堂雅姿”标识前三个汉字与原告的“资生堂”商标完全相同,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告将“资生堂”注册为企业字号并作引人误解的使用,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走自己的路
“Zespri及太阳光芒图形”、“NEC”、“资生堂”均属于驰名商标。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企业生产管理、技术水平及企业信誉在商品上的综合反映,意味着该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众多消费者的信赖,它能给该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驰名商标具有长期使用性、识别性、财产性和价值性,是企业无形财产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企业的价值甚至是难以估量的。
因此国际上对驰名商标都持保护态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实行相对保护原则,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服务商标,以及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对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当履行规定的相关义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的《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都作了相关规定。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企业如果想搭顺风车,最好先考虑一下被告上法庭的后果再作决定。因为这一辆顺风车绝不是那么好搭的,一个不小心就会从车上栽下来,甚至把自己给摔残废了,那可就得不偿失了。就如那三个案例中的被告一样,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一下子几十万、几百万的赔给人家,等于给人家做宣传还送钱给人家,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说到底,企业的发展壮大,如果仅靠模仿、复制、抄袭别人的商标、品牌,一路上的障碍、困难会很多,想必是很难做大做强起来的。其实别人的路子不一定就适合自己,自己的路还是要靠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