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他人房产的刑行民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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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rn徐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对涉案房屋有共有产权.2008年,王某因外欠赌债急需资金,与好友黄某共谋将房产无偿出售并过户给黄某,由黄某以该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20万元,所得款项归王某使用.2009年,徐某以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利益为由起诉到法院,嘉定区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经审理判决该合同无效,判令黄某在涤除房屋抵押权后协助王某将房屋权利登记恢复为王某名下.因黄某未自觉还清贷款, 2011年,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黄某无钱归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中止执行.2017年,黄某隐瞒上述房屋经法院判决属王某名下的真相,将登记于其名下的上述房屋以25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不知情的刘某,期间房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将该房屋错误解封,刘某遂顺利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黄某售房所得钱款项用于归还房屋银行贷款和其他王某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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