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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五篇“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专门列出一章,集中阐述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问题。《纲要》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