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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公益所希望的状态,行政主体可以对私人课以义务,也可以通过行政指导寻求私人的自愿合作.除了这两种方式以外,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给予私人一定的利益或者不利益,诱导私人作出一定的行为.与传统的“命令-强制模式”比较可以发现,行政上的诱导具有间接性的特征:其一,在进行诱导时,行政主体并不直接指出私人应该采取的行为;其二,行政上的诱导并不直接作用于最终的受影响者.在诱导中,私人的状况和行动会使法律规范拥有不同的含义.此外,诱导主体具有多元性的特征.在把握行政上的诱导时,着眼于行政作用的目的,尤其是终局目的,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