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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和谐社会系统的应有之义,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日益严重化以及对人类的重要性决定了我国应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由于传统环境民事、行政责任规制的疲软与对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化不足,环境刑法的出现便具有了其历史的必然与必要。扭转以往的人类中心主义道德伦理范式进而转向更为科学合理的生态中心主义是环境刑事立法的应然选择。基于社会利益格局的改变、道德共同体内涵的拓展与社会风险管理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为纲重塑我国环境刑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走向理性化的科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