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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量刑建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正式在全国各地检察院推行。至今,检察机关发表量刑意见的案件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从最初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提出量刑意见,发展到现在的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可以说,量刑建议制度虽然在我国正式的提出时间比较晚,但由于部分制度和做法是从国外直接摘取,所以发展还是比较快的,而且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键词简易程序 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4-01
一、量刑建议标准
(一)量刑建议标准的制定机关
应当由检察机关来制定量刑建议标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可以对具体的量刑进行监督,而且也应当对量刑的过程进行监督。要实现量刑标准应体现出检察机关的意见,最好的做法应当是由检察机关来制定量刑标准。但对具体的量刑原则,应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制定统一的标准。
(二)量刑建议标准的制定方法
1.确定量刑建议标准。量刑建议标准,即在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量刑幅度。量刑标准不能简单地以中间线作为基准,而应根据罪名的不同,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2.量化量刑情节。量化量刑情节首先要明确量刑情节的具体功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很多是多功能情节,如犯罪未遂,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在制定量刑标准时,就应明确什么情况下应当从轻,什么情况下应当减轻。在明确功能后,就要确定具体幅度是多大,必须要体现出不同的幅度。
(三)量刑建议标准的操作性
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应当规定具体的量刑原则、量刑幅度,个别刑罚的适用规则,还应规定具有法定、酌定情节的情况下如何量刑的适用规则。对于审判机关,应建立统一的、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的量刑标准,强化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保证量刑规则的有效执行。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适用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应使用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案情相对比较简单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检察机关一般可不派员出庭。该类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可同时将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2.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量刑建议应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检察机关对量刑问题上的认定和诉讼要求,在此阶段由于具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予以证明,具有较强的客观性、针对性,可以通过公诉意见补充表达,庭审各方在心理上也易于接受。
3.对于抗诉案件,量刑建议应在抗诉书中载明。对于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已经在一审时表明了控方的态度。同时,量刑建议是所提出抗诉的依据,所以应当在抗诉书中应载明。
三、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
首先,要正确认识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本质上属于公诉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本身不具备最终判定性和处罚性,而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所包含的实体性要求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最终实现。
其次,量刑建议形式要规范。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第二种是在起诉书之外另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第一种方式,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量刑建议的幅度和情节,特点是比较灵活,不易陷于被动。而第二种方式,比较正式、规范。
再次,量刑建议内容要规范,即应当采用相对性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概括性量刑建议、相对性量刑建议和绝对性量刑建议。概括性量刑建议,量刑跨度较大,不能明确表达量刑意见,实质上等于没提出建议,达不到量刑建议的目的;相对性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的幅度内,提出一个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而绝对性量刑建议,这种量刑方式过于绝对,不能给法官留下充足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庭审效果的实现,而且更加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四、在我国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1.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有的法官會认为,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量刑建议,不仅会对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旁听群众起到导向作用,使得他们认为如果法官的量刑结果和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有一定出入,就是法官的量刑不公。其实不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只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约束,并不是干涉。量刑建议权属于检察权,量刑决定权属于审判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分工、配合及制约的关系。对于具体的量刑建议的构建和改革,不应只着眼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为诉讼的量刑程序创造条件。
2.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法庭抗辩的强化。以往在实践中,法庭辩论往往没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而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不能充分展开,甚至控辩双方通过幕后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来了解他们本来有权了解的量刑建议,扭曲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导致各种类型的司法腐败。一旦控方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辩护方就能够有效的开展量刑答辩,也就自然而然的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
3.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以往,量刑结果通常是在合议庭评议或者是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即在相对封闭的情况下产生的,这难免会发生量刑幅度不一、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量刑建议制度实际上是在庭审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程序,而量刑建议的行使也提高了量刑透明度,从程序上确保了量刑的公正,并对最终为实现实体公正提供保障。
4.量刑建议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审判程序的公平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司法保障。
关键词简易程序 量刑建议 刑事诉讼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44-01
一、量刑建议标准
(一)量刑建议标准的制定机关
应当由检察机关来制定量刑建议标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可以对具体的量刑进行监督,而且也应当对量刑的过程进行监督。要实现量刑标准应体现出检察机关的意见,最好的做法应当是由检察机关来制定量刑标准。但对具体的量刑原则,应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制定统一的标准。
(二)量刑建议标准的制定方法
1.确定量刑建议标准。量刑建议标准,即在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量刑幅度。量刑标准不能简单地以中间线作为基准,而应根据罪名的不同,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2.量化量刑情节。量化量刑情节首先要明确量刑情节的具体功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很多是多功能情节,如犯罪未遂,既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在制定量刑标准时,就应明确什么情况下应当从轻,什么情况下应当减轻。在明确功能后,就要确定具体幅度是多大,必须要体现出不同的幅度。
(三)量刑建议标准的操作性
对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应当规定具体的量刑原则、量刑幅度,个别刑罚的适用规则,还应规定具有法定、酌定情节的情况下如何量刑的适用规则。对于审判机关,应建立统一的、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的量刑标准,强化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保证量刑规则的有效执行。
二、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适用
1.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应使用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案情相对比较简单且被告人自愿认罪,检察机关一般可不派员出庭。该类案件在提起公诉时,可同时将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2.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量刑建议应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检察机关对量刑问题上的认定和诉讼要求,在此阶段由于具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予以证明,具有较强的客观性、针对性,可以通过公诉意见补充表达,庭审各方在心理上也易于接受。
3.对于抗诉案件,量刑建议应在抗诉书中载明。对于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已经在一审时表明了控方的态度。同时,量刑建议是所提出抗诉的依据,所以应当在抗诉书中应载明。
三、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
首先,要正确认识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本质上属于公诉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它本身不具备最终判定性和处罚性,而是国家刑罚权实现的前提条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所包含的实体性要求只有通过审判才能最终实现。
其次,量刑建议形式要规范。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第二种是在起诉书之外另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第一种方式,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量刑建议的幅度和情节,特点是比较灵活,不易陷于被动。而第二种方式,比较正式、规范。
再次,量刑建议内容要规范,即应当采用相对性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概括性量刑建议、相对性量刑建议和绝对性量刑建议。概括性量刑建议,量刑跨度较大,不能明确表达量刑意见,实质上等于没提出建议,达不到量刑建议的目的;相对性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的幅度内,提出一个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而绝对性量刑建议,这种量刑方式过于绝对,不能给法官留下充足的自由裁量空间,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庭审效果的实现,而且更加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四、在我国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1.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有的法官會认为,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量刑建议,不仅会对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对旁听群众起到导向作用,使得他们认为如果法官的量刑结果和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有一定出入,就是法官的量刑不公。其实不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只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约束,并不是干涉。量刑建议权属于检察权,量刑决定权属于审判权,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分工、配合及制约的关系。对于具体的量刑建议的构建和改革,不应只着眼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为诉讼的量刑程序创造条件。
2.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法庭抗辩的强化。以往在实践中,法庭辩论往往没有具体的量刑意见和明确而系统的量刑理由,法庭辩论不能充分展开,甚至控辩双方通过幕后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来了解他们本来有权了解的量刑建议,扭曲了法定的诉讼程序,导致各种类型的司法腐败。一旦控方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和理由,辩护方就能够有效的开展量刑答辩,也就自然而然的加强了法庭上控辩双方的抗辩性。
3.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以往,量刑结果通常是在合议庭评议或者是审判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即在相对封闭的情况下产生的,这难免会发生量刑幅度不一、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量刑建议制度实际上是在庭审过程中增加了一个公开的量刑听证程序,而量刑建议的行使也提高了量刑透明度,从程序上确保了量刑的公正,并对最终为实现实体公正提供保障。
4.量刑建议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审判程序的公平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