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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境内关外”和高标准对外开放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面临诸多制度创新带来的立法需求.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以中央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立法法》第13条授权立法三种途径展开,这三种途径均存在一定的局限,而创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是解决现有立法困境的最佳选择.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本质上应属于地方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虽然《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第10条创设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但该条设立的制度体系还存在若干问题.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应通过双重法条授权的方式产生,受权主体应为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应为未来《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被明确授权的法律保留事项,监督方式应采用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