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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普陀山是四大佛教名山之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1995年省政府颁布实施《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以来,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资源工作取得很大进展,适合于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逐步健全。随着舟山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普陀山仅12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每年游客、香客等流动人口达到近300万人,在人口控制、生态保护、景区建设和市场管理等方面面临新的问题和压力,需要对有关管理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2006年,国务院重新制定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进一步突出资源保护,强化规划功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此,将省政府现行规章作全面修改后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舟山市政府具体负责《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为此,舟山市政府组织普陀山管理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成立了专门起草小组,召开了座谈会,并专门征求了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上报省政府。
省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征求了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16家省级部门的意见,到普陀山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随后,省法制办会同舟山市政府对条例草案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07年11月9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规划。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基础。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专设一章,对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规划的实施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有关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主体、权限、程序和要求,确立经批准的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并强调因实施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章)
(二)关于保护。按照国务院条例确立的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条例草案结合普陀山风景区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第十一条),要求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二条),禁止在核心景区设置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物品仓库、堆场(第十三条),规范寺庙及寺院庵堂修建活动(第十四条),控制游客及机动车规模数量(第十五条),严格控制风景区内民用住宅建设(第十六条),禁止非法占地、开山、采石等14类损坏、破坏风景区资源的活动(第十八条),禁止在核心景区设立开发区、新(扩)建各类休养所(院)、招待所及其他与风景区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第十九条)。
(三)关于利用与管理。风景区资源既要合理利用,又要加强管理。普陀山风景区具有岛屿景观、宗教道场两大主要自然形态、历史文化的特殊价值和管理特点,应当从实际出发开发利用和实施管理。条例草案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普陀山风景区利用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以下制度:
一是安全保障问题。从保障旅游安全出发,明确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机制。(第二十条)
二是景区管理问题。根据规范市场、景观保护、环境卫生等的需要,实行户外宣传品、临时建筑物、临时绿地占用、文化旅游活动举办、餐饮服务经营、影视拍摄等活动审批制度,明确建设施工单位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施工现场清理等义务,并针对风景区内乞讨问题,规定了合理救助与禁止乞讨扰民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三是市场经营秩序问题。针对旅游市场竞争失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确立风景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特许经营制度,要求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确定经营者,并规定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加强价格监督,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的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四是交通安全问题。从保障交通安全出发,明确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风景区内行驶。(第二十六条)
五是特殊期间管理问题。针对旅游旺季等游客、香客高度聚集期间的管理问题,从完善公共服务、保障旅游安全出发,明确了管理委员会的信息公告和措施保障等方面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
1、对不按规定拆除或者搬迁建筑物、危险物品仓库及堆场、非法开山采矿,在核心景区新(扩)建休养所(院),违法搭建临时建筑物,擅自举办大型文化旅游活动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
2、对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擅自修改规划、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划许可建设活动、不履行特殊期间公告和保障措施义务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普陀山是四大佛教名山之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1995年省政府颁布实施《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以来,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资源工作取得很大进展,适合于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逐步健全。随着舟山旅游业的迅速发展,普陀山仅12平方公里的区域内,每年游客、香客等流动人口达到近300万人,在人口控制、生态保护、景区建设和市场管理等方面面临新的问题和压力,需要对有关管理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2006年,国务院重新制定颁布《风景名胜区条例》,进一步突出资源保护,强化规划功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为此,将省政府现行规章作全面修改后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舟山市政府具体负责《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为此,舟山市政府组织普陀山管理委员会和市级有关部门成立了专门起草小组,召开了座谈会,并专门征求了普陀山佛教协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并上报省政府。
省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征求了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等16家省级部门的意见,到普陀山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随后,省法制办会同舟山市政府对条例草案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07年11月9日,省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规划。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基础。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条例草案专设一章,对普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规划的实施等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有关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主体、权限、程序和要求,确立经批准的规划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并强调因实施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二章)
(二)关于保护。按照国务院条例确立的严格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条例草案结合普陀山风景区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保护职责(第十一条),要求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审批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十二条),禁止在核心景区设置爆炸性、易燃性等危险物品仓库、堆场(第十三条),规范寺庙及寺院庵堂修建活动(第十四条),控制游客及机动车规模数量(第十五条),严格控制风景区内民用住宅建设(第十六条),禁止非法占地、开山、采石等14类损坏、破坏风景区资源的活动(第十八条),禁止在核心景区设立开发区、新(扩)建各类休养所(院)、招待所及其他与风景区保护无关的建筑物(第十九条)。
(三)关于利用与管理。风景区资源既要合理利用,又要加强管理。普陀山风景区具有岛屿景观、宗教道场两大主要自然形态、历史文化的特殊价值和管理特点,应当从实际出发开发利用和实施管理。条例草案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普陀山风景区利用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明确了以下制度:
一是安全保障问题。从保障旅游安全出发,明确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机制。(第二十条)
二是景区管理问题。根据规范市场、景观保护、环境卫生等的需要,实行户外宣传品、临时建筑物、临时绿地占用、文化旅游活动举办、餐饮服务经营、影视拍摄等活动审批制度,明确建设施工单位污染防治、水土保持、施工现场清理等义务,并针对风景区内乞讨问题,规定了合理救助与禁止乞讨扰民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三是市场经营秩序问题。针对旅游市场竞争失范、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确立风景区内交通、服务等项目特许经营制度,要求采用招标、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确定经营者,并规定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加强价格监督,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的职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四是交通安全问题。从保障交通安全出发,明确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风景区内行驶。(第二十六条)
五是特殊期间管理问题。针对旅游旺季等游客、香客高度聚集期间的管理问题,从完善公共服务、保障旅游安全出发,明确了管理委员会的信息公告和措施保障等方面的义务(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外,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
1、对不按规定拆除或者搬迁建筑物、危险物品仓库及堆场、非法开山采矿,在核心景区新(扩)建休养所(院),违法搭建临时建筑物,擅自举办大型文化旅游活动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
2、对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擅自修改规划、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划许可建设活动、不履行特殊期间公告和保障措施义务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