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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较好法理论和最密切联系原则长期以来在我国广受好评,甚至在立法过程中一度被全盘采纳。然而,该理论存在无视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严重缺陷,与历来采用萨维尼型国际私法的我国国际私法格格不入,不应盲目采用。而对机械、僵硬的侵权行为地法主义注入灵活性的改革,则完全可在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框架内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