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正>(联邦议会2017年第29号法令)2017年12月6日(缅历1379年9月18日)第四部分公司管理和行政管理、公开发行证券、抵押和财产负担、公司账目维护第十六章公司办公室及名称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的注册办公室(一)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应有可供通讯联系或通知发送的注册办公室。(二)公司无需在注册办公室地址开展业务,但公司应持有并保存该建筑占有人同意公司将该地作为公司注册办公室使用的文件,若不再同意,公司应注册新的地址,注册官可依照本款规定要求公司提供所需的同意文件。(三)公司成立申请文件中应注明注册的办公室详细地址,拟对该地址进行变更的,在变更前应按照规定格式通知注册官,注册官应对上述变更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