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基本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10月1日,旨在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的两个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进入全国范围的试行阶段。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量刑的裁量权向着更加规范,量刑过程向着更加公开又大大迈进了一步。
刑事司法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案造成5死4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北京张士详醉酒驾车造成2重伤6轻伤,也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人们不禁疑问,两案伤亡情况不同,为何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驾造成4死1重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而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河南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也引发了人们对法院判处刑罚的质疑。
合理规范法官量刑,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量刑规范化改革显得格外紧迫。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去年6月1日起,全国120多家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量刑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说,“这部分犯罪案件占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这些案件的量刑规范了,多数案件的量刑也就规范了,并能为其他犯罪的规范化量刑提供经验。”
江苏省姜堰市法院是探索量刑规范化较早的基层法院。院长汤建国说,一些法官存在“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轻一点、重一点,都没有关系”的模糊认识。其实,案件定罪清楚了,诉讼当事人主要关注的就是量刑问题。因为量刑不当导致涉法信访也时有发生。
通过量刑试点,姜堰市法院出现了新气象。“胆大的法官胆小了,胆小的法官胆大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更加规范,量刑更加超脱,当庭宣判率明显提高。法官将更多的精力放到了疑难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分析以及庭审驾驭上,案件审判质量不断上升。
量刑从“估堆”到“精确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坦言,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是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以往的庭审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了什么罪,往往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重点。合议庭往往是凭经验,用“估堆”的方法决定刑期。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即使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也往往会得出不同结果。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解决量刑规范化问题势在必行。
据戴长林介绍,量刑规范化基本步骤是分“三步走”: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熊选国说,“量刑规范化并‘不是完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对法官更好的保护。因为量刑的基准刑标准,还有其他调整标准就是长期以来广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共同认识,被固定下来了。自由裁量权就体现在这个地方。如果量刑结果的确不适当,法官也有一定的调整权限。”
“量刑改革使得量刑活动从‘估堆’走向量化,从模糊走向清晰,从难以评估走向可以估算,使量刑工作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院长王德录说,量刑规范化也较好地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宽严有标准,宽严可考量”的目标。
改革试点使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试点法院共试点15种罪名案件4.5万多件。试点前后量刑情况总体上保持平衡,没有大起大落,而且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表示,量刑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戴长林介绍,通过试点,量刑质量也有明显提高。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有的法院还出现了“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湖北省试点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案件2405件3129人,其中上诉193件,二审改判发回37件,无一抗诉、上访案件。
案件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戴长林举例说,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在去年审理的6件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法官向被告人释明当庭认罪对量刑结果的影响后,被告人当庭认罪,并服从判决不上诉。
从“关门裁量”到“阳光量刑”
公诉人:由于被告人周笑非涉嫌犯罪后,有逃匿举动,而且还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过3年。虽然案发后有悔改表现,但综合各种表现,建议法院在2年至4年间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人:本着对吸食毒品人员的关爱,从人性方面考虑,再加上其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从轻发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下。
在云南省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第一案——周笑非涉嫌职务侵占案中,针对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控辩双方经过一轮辩论后,昆明市官渡区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笑非有期徒刑3年。
现在,量刑规范化将裁判标准公布于众,公开执行,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认为,我国的法庭辩论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对于定罪后怎样量刑,旁人很难参与。但被告人最看重的是具体的量刑,量刑环节也容易出现司法腐败。现在让控辩双方都对量刑发表意见,并由法院对量刑进行说理,体现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
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在试点中,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其中包括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毅敏表示,改革明确和保证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抗诉,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比如,法庭辩论中,法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法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量刑标准和量刑过程的公开,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判决结果更加理解、支持,人民群众已逐步感受到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果。一名被告人家属说:“过去有案子就想找熟人,钻门子,现在这样,不用找谁了。”
作为试点的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对检察官、律师、社会公众等300人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98%以上的受访者赞成量刑规范化改革。■
编辑:卢劲杉[email protected]
链接:
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9月在海南省三亚市召开。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本次会议主题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总结交流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经验,部署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会上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的批示。王胜俊强调,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改革内容,细化执行标准,搞好法官培训,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代表中央政法委在讲话中强调,“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根据新时期新形势,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这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在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认真组织调研,逐步开展试点,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0月1日,旨在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的两个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进入全国范围的试行阶段。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量刑的裁量权向着更加规范,量刑过程向着更加公开又大大迈进了一步。
刑事司法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案造成5死4伤,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北京张士详醉酒驾车造成2重伤6轻伤,也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人们不禁疑问,两案伤亡情况不同,为何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驾造成4死1重伤,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而醉酒驾车致6死7伤的河南三门峡交通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也引发了人们对法院判处刑罚的质疑。
合理规范法官量刑,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量刑规范化改革显得格外紧迫。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去年6月1日起,全国120多家法院开展了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量刑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说,“这部分犯罪案件占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90%左右,这些案件的量刑规范了,多数案件的量刑也就规范了,并能为其他犯罪的规范化量刑提供经验。”
江苏省姜堰市法院是探索量刑规范化较早的基层法院。院长汤建国说,一些法官存在“刑事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轻一点、重一点,都没有关系”的模糊认识。其实,案件定罪清楚了,诉讼当事人主要关注的就是量刑问题。因为量刑不当导致涉法信访也时有发生。
通过量刑试点,姜堰市法院出现了新气象。“胆大的法官胆小了,胆小的法官胆大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更加规范,量刑更加超脱,当庭宣判率明显提高。法官将更多的精力放到了疑难案件的事实认定、定性分析以及庭审驾驭上,案件审判质量不断上升。
量刑从“估堆”到“精确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坦言,缺乏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是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以往的庭审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了什么罪,往往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重点。合议庭往往是凭经验,用“估堆”的方法决定刑期。不同的法官由于学识、素养、经验不同,即使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也往往会得出不同结果。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解决量刑规范化问题势在必行。
据戴长林介绍,量刑规范化基本步骤是分“三步走”: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熊选国说,“量刑规范化并‘不是完全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而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对法官更好的保护。因为量刑的基准刑标准,还有其他调整标准就是长期以来广大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共同认识,被固定下来了。自由裁量权就体现在这个地方。如果量刑结果的确不适当,法官也有一定的调整权限。”
“量刑改革使得量刑活动从‘估堆’走向量化,从模糊走向清晰,从难以评估走向可以估算,使量刑工作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大大增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院长王德录说,量刑规范化也较好地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宽严有标准,宽严可考量”的目标。
改革试点使量刑更加公正和均衡。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试点法院共试点15种罪名案件4.5万多件。试点前后量刑情况总体上保持平衡,没有大起大落,而且个案之间、地区之间的量刑更加均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昕表示,量刑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戴长林介绍,通过试点,量刑质量也有明显提高。上诉率、抗诉率以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普遍下降,有的法院还出现了“零上诉、零抗诉、零信访”。湖北省试点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案件2405件3129人,其中上诉193件,二审改判发回37件,无一抗诉、上访案件。
案件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戴长林举例说,长春市宽城区法院在去年审理的6件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法官向被告人释明当庭认罪对量刑结果的影响后,被告人当庭认罪,并服从判决不上诉。
从“关门裁量”到“阳光量刑”
公诉人:由于被告人周笑非涉嫌犯罪后,有逃匿举动,而且还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过3年。虽然案发后有悔改表现,但综合各种表现,建议法院在2年至4年间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辩护人:本着对吸食毒品人员的关爱,从人性方面考虑,再加上其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从轻发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以下。
在云南省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第一案——周笑非涉嫌职务侵占案中,针对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控辩双方经过一轮辩论后,昆明市官渡区法院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笑非有期徒刑3年。
现在,量刑规范化将裁判标准公布于众,公开执行,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认为,我国的法庭辩论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对于定罪后怎样量刑,旁人很难参与。但被告人最看重的是具体的量刑,量刑环节也容易出现司法腐败。现在让控辩双方都对量刑发表意见,并由法院对量刑进行说理,体现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
引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在试点中,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其中包括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张毅敏表示,改革明确和保证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抗诉,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量刑。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允许并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问题发表量刑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比如,法庭辩论中,法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法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量刑标准和量刑过程的公开,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判决结果更加理解、支持,人民群众已逐步感受到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果。一名被告人家属说:“过去有案子就想找熟人,钻门子,现在这样,不用找谁了。”
作为试点的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对检察官、律师、社会公众等300人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98%以上的受访者赞成量刑规范化改革。■
编辑:卢劲杉[email protected]
链接:
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9月在海南省三亚市召开。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本次会议主题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总结交流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经验,部署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会上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的批示。王胜俊强调,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量刑规范化改革作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改革内容,细化执行标准,搞好法官培训,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其江代表中央政法委在讲话中强调,“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是中央根据新时期新形势,审时度势作出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作为这项改革任务的牵头单位,在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认真组织调研,逐步开展试点,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