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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试拟稿)》经过2005年4月,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邀请陕西、浙江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协助起草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试拟稿)》(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试拟稿)》),提交北戴河会议讨论。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接到全国人大农委的邀请之后,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起草工作,要求农工委史志诚副主任具体负责草案试拟稿的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