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六条小鱼被采取强制措施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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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南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两名村民使用爆竹炸6条野生河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2月21日晚,该县森林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解释,前述案件于大年初三发生在湖南南山国家公园中心区域,由当地老百姓举报后前往处置。当前,中央提出全面启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渔,即禁止一切非法捕捞水产品。湖南在禁渔令方面明确规定,使用炸药炸鱼、电棒炸鱼等方式都是明令禁止的。
  仅仅因为使用爆竹炸鱼的方式捕鱼,且仅捕获6条小鱼,就被采取强制措施。该事件在很多人看来,这一惩戒似乎过于苛刻。但需要说明的是,对行为人的处理是否过于严厉,不能仅仅看其行为后果,还应考量该行为的性质以及可能导致的间接危害后果而加以判定。
  对于该事件,很多人的聚集点在于6条小鱼上,进而得出处罚过重的结论。但是,选择性忽略炸鱼行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和行为可罚性,而拿违法所得不大来讨论,显然有失偏颇。应该说,稍有生活常识者,尤其是生活在水域附近的人们都清楚,使用“绝户网”、电鱼、炸鱼、毒鱼等方法捕捞水产品属于违法行为,至少是不正确的行为。
  也即炸鱼捕获所得多少并非关键,炸鱼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和对生态资源的毁灭性破坏才是构成违法的关键因素。对此,《渔业法》明确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而,此事件中,工作人员所称“非法捕捞它也不说鱼大鱼小,所谓的生命是从小开始的,而且这是野生的”的说法并非没有道理。对此,根据刑法,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也就是说,只要具备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的,均属于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到炸6条小鱼事件上来,行为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显然符合“构罪”条件,有关部门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完全有法可依。
  炸鱼属于灭绝性扑杀行为,将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即便是没被当场炸死的鱼,也可能难逃一劫,不再会正常生长发育,甚至丧失繁殖能力。同时,水体中的其他生物也将遭遇灭顶之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实施的炸鱼行为,其危害后果无疑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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