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背景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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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0号传染源”一案由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网上引发热议。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应当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轻或是罪重,其危害结果如何转化为量刑情节?海南东方“口水案”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从严从快的执法活动虽能暂时性取得疫情暴发期间我们所需要的犯罪控制效果,但却有违背刑法谦抑性及执法人性化的倡导。学界需进一步完善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理性认识,明确本罪构成要件的涵盖范围,贯彻特殊时期人性化执法理念并斟酌采纳相关立法建议,为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后疫情时代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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