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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年新闻诽谤诉讼中,“违法行为”要件是判决媒体胜败的关键,其基本上以“新闻真实”作为标准,允许“阶段真实”和细节失实,且许多案例中将对“内容的认定是否真实”的认定转化为“报道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的认定;过错推定已不见踪影,在否定新闻媒体过失时,出现从依据“内容真实”向依据“采访真实”转变的现象;“第三人知悉”仍然作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主要认定标准;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被弱化的要件。源于证明责任规则及法官观念的变化,媒体已经走出高败诉率的困境,胜